榆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概述及思考

2021-10-21 02:47
农业与技术 2021年19期
关键词: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矿产资源

庞 喆

(陕西地建土地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75)

引言

榆林市是陕西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岩盐等矿产资源,矿业经济在全市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矿产资源的开采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其在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在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年来,榆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人民对于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关注也持续提高。

对此,榆林市政府打造黄河流域及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加快破解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矿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山资源开发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严格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的监督与管理,积极构建适宜榆林地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化矿山开发、清洁化矿物采运、无害化气液排放、生态化矿区建设[2]。本文在榆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水资源环境保护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 基本概况

1.1 矿业的地位和作用

榆林市地处渭北—陕北煤、石油、粘土、铝、建材原料成矿区,矿产资源丰富,拥有国内最大的内陆盐田和陕西省唯一的肥焦煤资源,是国家重要能源化工基地之一。优势矿产资源有陕北侏罗纪优质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和岩盐、铝土矿等非金属、金属矿产。

截至2015年底,已探(查)明矿产资源18种,主要矿产资源地180处,除建筑用砂石和砖瓦用粘土矿山外,大中型矿山占其余矿山总数量的72.36%。煤、石油、天然气、盐矿保有资源储量分别占陕西省总量的83.12%、43.4%、99.9%和100%。

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神木、府谷、榆阳等地区[3],煤矿采空区面积220.3846km2,塌陷区面积12.2037km2。其中,神木县煤矿采空区面积149.9132km2,塌陷区面积3.1243km2;榆阳区煤矿采空区总面积29.9108km2,塌陷区面积3.3416km2;府谷县煤矿采空区面积40.5606km2,塌陷区面积5.7378km2。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榆林地区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设立了4个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总面积为4332.78km2,具体见表1。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有3个,分别为神府煤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府谷县滴水崖水库库区黄河岸边采石场治理、府谷县张家塔沟泥石流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恢复面积1580hm2,其中矿区土地复垦面积328hm2,具体见表2。

表1 陕西省榆林市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表2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3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3.1 新建(在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

对于新建(在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法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在矿山开发前,编制对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审核通过后报有权批准(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要求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治理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政府部门应严格审核,对于不合理的矿山开发和环境治理方案,坚决不予批准,对于环境保护不到位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项目,应要求立即整改,否则不予备案。

3.2 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

对于生产矿山,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必须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严格执行“先保护后开采、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于矿产开采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恢复治理[4]。另外,对于生产矿山,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监管要求“双随机、一公开”规定,要求矿山开发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义务和责任,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企业,应责令整改,并给予相应惩罚;对于拒不执行的企业,应将其列入违法黑名单;对于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批准其相关手续办理,如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

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出台相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优惠政策及奖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改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

3.3 历史遗留(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

明确治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5]。拓展“谁投资、谁受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完善用地、用矿政策,鼓励各方力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实施重点工程,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580hm2。

3.4 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在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疏干排水的,矿山企业应编制合理的疏干排水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核后,报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开采过程中,严格依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疏干、排放或回收利用,严禁私自乱排、乱放。矿山开采企业应加强地下水资源监测,疏干排水过程中,若出现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塌陷及水资源污染等问题,应当立即暂停疏干排水,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治理,确保没有问题后再继续进行疏干排水。

4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4.1 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义务,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矿山环境治理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为废弃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治理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重点做好政策制定与落实及经费保障,明确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义务,并将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成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参照。

4.2 建立动态监测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动态监测体系,打造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和修复的综合系统体系。加强灾害的预警和预报,尤其是矿山开发可能引发的“三废”污染、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和土地退化、重金属污染、地面沉降、地裂缝、滑坡、泥石流等,对于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及恢复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与地质灾害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6]。

4.3 调查、监测和防治常态化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形成调查监测和防治常态化,形成公众参与、行政监督检查、企业自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宣传、政策、法规等手段措施,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落到实处,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企业,应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地质环境治理要求的,并给予相应惩罚,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4.4 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治理效益

加大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循环再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矿产资源及相关衍生物的综合利用。加强和鼓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国际合作及学术交流,大力培养相关人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和改善榆林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水平。

5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绿色矿山业务发展。对于新建矿山,以绿色矿山建设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对于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推行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将绿色矿业理念灌输到矿山企业、政府及社会民众[7],未来几年,力争大中型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率达到80%以上。

5.1 严格准入条件,强化监督管理

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对新建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严禁选用国家禁止或污染严重的矿产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达到绿色矿业要求,实现矿产开发、环境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5.2 政府引导,建立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配置激励制度和约束机制。从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投放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鼓励矿山企业做强做大,积极为繁荣地方经济作出贡献,建设和谐矿区。

5.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通过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和完善税费等经济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各项工作。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5.4 科技创新,提升矿业开发水平

鼓励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研究制定激励、限制、废除技术目录,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水平,满足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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