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21-10-25 08: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7期
关键词:合规规制宪法

1 民法典时代行政执法的变革与创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鸿志: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对行政执法产生巨大影响。首先,《民法典》应成为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其适用方式尚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逐步摸索。其次,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助推行政执法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理念,建立“相对人中心主义”的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目标从管理相对人到服务相对人,执法主体从分散到集中,执法重心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过程从单方决定到协商合作的转向。最后,在民法典时代,行政执法应当走向“权利保障型”的执法方式,革新传统执法方式,广泛使用柔性执法方式,充分利用自动化执法方式,推动执法方式的变革和创新。

(《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6期)

2 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是涉案企业建立一套有效预防犯罪的管理机制,达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效果。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合规整改应与日常性合规体系搭建具有本质的区别,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进行有机的结合。对于一个涉嫌犯罪的企业而言,一旦被纳入合规监督考察的对象,一般应引入四项基本的合规整改要素:一是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刑事追诉行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处理责任人;二是查找犯罪原因,发现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三是针对上述漏洞、隐患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切断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避免同一犯罪的再次发生;四是建立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和长远的预防犯罪机制,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3 刑民交叉问题的实体法立场与分析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

违法相对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的矛盾不可调和,试图对法秩序统一原理做出变通理解的观点,无论是“目的统一论”还是“法律效果论”都难以证成,但现有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厘清和重述。刑法和民法的关系不是对立、互斥的关系,而是补充、承接的关系。刑法学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民法问题的讨论,既不能对民法理论照单全收,也不能完全抛弃民法理论的概念和术语体系。在贯彻落实法秩序统一性的过程中,不应采用“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这一公式,而应将重点放在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上。“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分析框架,既适用于刑法与行政法规范关系的理解,也适用于刑法与民法规范关系的把握。在刑民交叉领域,这一理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前置法为依托,对罪质进行合宪性实质解释;二是以谦抑性为指向,对罪状和罪量进行合比例理解适用。

(《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2期)

4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规制的法治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

伴随生物医学研究活动引发的伦理问题日益凸显,法律确认了行业层面自发探索的伦理治理机制。但是,这种伦理规制依据层级较低、内容抽象原则的伦理规范展开,且执行主要依赖研究机构层面的自我规制,只能达到“弱约束”的效果,这导致立法强化科学研究伦理约束的目标难以实现。在科学与社会关系已呈现结构性变化的情况下,这种体制愈发不可持续。因此,有必要以受国家规制的社会自我规制为方向,将伦理规制适度法治化,既推动科学界形成更为系统化、组织化、规范化的自我规制,又为这种社会自我规制设定基本的框架秩序,并确保政府对自我规制活动的监督、调控能力,保障法律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投射到相关研究活动中。

(《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

5 宪法的革命性与连续性——从宪法纪念日谈起

北京大学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强世功:

宪法纪念日之所以确定在“修宪日”,一方面是基于八二宪法的实施效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告别法国和苏联的“大修”模式所体现的革命性,而采取了美国的“小修”模式,强调宪法的连续性和神圣性。文章从“道体”与“器用”之分重新解释宪法中的尊荣与实效,指出宪法纪念日意在强调宪法在器用层面的实效,忽视了宪法在道体层面的神圣价值。美国模式基于基督教文化传统而将宪法文本神圣化,而我国宪法修改在实践中长期忽视、搁置代表宪法连续性和神圣性的“法定文本”,重视、使用不断革新的、更具有实效的“工作文本”,从而构成“大修”与“小修”、“工作文本”与“法定文本”、革命性与连续性的内在张力。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文章建议主权机关不仅应当确认“工作文本”的宪法文本地位,而且应当将1954年宪法及其后历次修宪的宪法文本统统作为中国宪法的“法定文本”,从而在宪法的道体层面上确立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价值规范意义,建构起五四宪法与八二宪法之间革命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6期)

6 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框架和维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柏峰:

乡村振兴是乡村的全面发展,促进乡村振兴需要法治统筹推进。立足于乡村基层,从乡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求出发,可以建构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框架,它包含“人—地—事—权”四个基本维度。在人的维度,法治需要促进人才支持和民生保障,前者包括外来人才的服务和本土人才的培养,后者包括农业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的民生保障;在地的维度,法治需要保障各种土地权益,既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村庄的土地权益,也包括村庄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权益和农用地权益;在事的维度,法治需要保障乡村振兴事务的有效治理,主要包括村级民主治理和社会组织治理两个途径;在权的维度,法治需要促进乡村振兴权益实现并保障权益救济,前者应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后者应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应当回应乡村实际需求。

(《法律科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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