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怎样理解教育法的法典化

2021-10-25 08: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7期
关键词:法典教育法行政法

周洪宇:教育法典应具备体系性、逻辑严缜性、内容完备性,并由立法机关编纂

就各国的教育立法实践而言,不论是较为开放、松散的教育法律体系,汇编型教育法典,还是严缜的体系型教育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均表现出一定的共性。

第一,教育法典的编纂并不以固化、完满为追求,相反,教育法典创造的体系始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灵活性,并以教育法典确立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为不同时期的现实需求与客观情况提供创制、修改、解释、废除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指引。

第二,汇编型、体系型教育法典的编纂均有消除明显逻辑冲突的追求,并均以一定逻辑结构进行编排,如以不同阶段的教育、不同教育主体、受教育者、经费保障等,作为分编或单行法划分的标准。

第三,汇编型、体系型法典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法典化、再法典化、联邦化立法的冲击。特别立法、地方立法的存在使得微观的、碎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实现着与法典不同的法律价值,并更好地应对差异性、异质性的现实。

第四,教育法典一般均以教育活动产生的民事、行政关系作为其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考察日本《教育基本法》、美国教育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均可发现,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大多以参与教育活动主体的设立与运营(资格、人员、财产、经费保障、内部规章等)、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等为内容。

第五,教育法典的编纂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主导完成,即使是美国教育法典的汇编也是由美国联邦众议院的下属机构编纂完成。由学者或行政部门主导完成的教育法律体系的整理或汇编可以被视为教育法法典化的过程,但其本身不应被视为教育法典的编纂。

湛中乐:教育法典是行政法典分则的组成部分

教育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表现为多元性,即“从单一的教育行政调整方法逐步扩展为包含教育民事法律调整方法、教育刑事法律调整方法、教育国际法律调整方法等多种方法并存”。既然教育法同时利用行政法的方法、民法的方法、刑法的方法、国际法的方法调整教育关系,那么教育法律规范可以根据其调整方法分别归入行政法、民法、刑法或国际法。换言之,教育法并不足以成为一个与民法、行政法、刑法并列的法律部门。

总之,从主要规范的角度来看,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或者说,教育法是行政法的子部门。从次要规范的角度来看,教育法中的一些次要规范与民法、刑法中的次要规范重合。由于教育法仅创设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创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所以,次要规范的重合并不能成为教育法包含民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的理由。既然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那么教育法典就是行政法典的分则的组成部分。这对编纂教育法典的启示意义在于,教育法典无须规定行政法总则的内容,只须针对教育领域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

王敬波:教育法典需要固化教育改革成果,编纂时借鉴民法典的经验,并与行政法通则相协调

教育法典需要固化改革,尤其是教育改革的成果。例如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针对高校学科专业、人员编制、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内部治理、监管服务等方面改革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将多项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和高校。再如2020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经过5至10年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履行职责水平明显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更加完善,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更加健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办法更加多元,社会选人用人方式更加科学。到2035年,基本形成富有时代特征、彰显中国特色、体现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教育领域进行了多项改革并取得重要成效,例如近年来,随着教育领域简政放权,高等学校在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薪酬分配、内部治理等方面,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这些改革成果需要通过教育法典固化。同时教育领域还有些改革仍在路上,例如学校的编制管理是国家事权、教育事权还是学校的内部事务,目前理论上并不清晰,实践中很多高校的编制限制已经很难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因此,教育法典既要及时固化教育改革的成果,同时需要给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并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

教育法典可以学习民法典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当中有一些规则和教育法典密切相关,例如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上述内容直接涉及教育法典对于科学研究原则的规定。再如,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在教育法典制定中,需要考虑是否对学校设定相关义务以及如何规定等问题。教育法典既要尊重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在涉及学校义务等相关问题上又不能局限于民法典的规定,对很多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的教育规律和法律原则,要实现一个贯通式的统领。

行政法典很难一蹴而就,目前学界的努力是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教育法典在制定中需要提前考虑和行政法通则之间的协调。例如行政法通则会将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基本内容纳入,教育法典对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可以将其具体化为教育领域的特殊原则进行规定。

程雁雷: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典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基本建成了涵盖内容较为全面、层次较为分明、分工较为科学的立体式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基本形成了对受教育权保护的司法共识和多元化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学的基本范畴、学科理论体系和开放的学术话语体系,为教育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教育法典不是从无到有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典,而是立足于中国教育法治建设已经取得的重大进展上,对现行教育法律体系进行提炼、整合和补充,巩固教育执法和司法的实践成果。

我国的教育法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典,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思想,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确认和保障受教育权为根本目的,兼顾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之间的平衡,实现教育均衡化和个性化的目标。

教育法典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渐次推进、逐步深入实现法典化的过程。一方面,在立法技术上,借鉴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技术,结合我国当前教育发展现状和需求,总结民法典的成功经验,采取两步走策略,先制定教育法典总则编,再逐步完善教育法典分则编。另一方面,在教育法法典化的过程中,需要对教育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以法治手段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最终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典。

马雷军:把握教育法典和教育法法典化这两个关键概念

解释教育法法典化的内涵,要以教育法典的内涵分析为前提。针对教育法典的内涵分析,应当把握以下因素:首先,教育法典的法律性。教育法典属于国家层面的立法,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特征,即其必须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出台的。其次,教育法典的全面性。教育法典不同于单行的教育法律的典型特征,在于教育法典不仅仅是针对教育领域某一个教育层级、某一个教育主体、某一个教育方面制定的法律,而是针对教育领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制定的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第三,教育法典的全新性。教育法典不仅仅是以往已经出台的教育法律的简单组合,而是将原有教育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清理后,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进行重新整合的法律。基于上述论证,“教育法典”(Education Code)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理念、立法方法和立法程序,将现有教育领域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清理后整合成的一部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法典化的内涵界定也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教育法法典化的目的,是要编纂出一部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现代化的、精炼化的教育法典。第二,教育法法典化的形式,是按照一定的价值理念和体例结构编纂教育法典的活动。第三,教育法法典化的核心,是教育法典的抽象化与系统化。综上,教育法法典化(Codification of Education Law)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以编纂或者制定教育法典为直接目的的立法活动或立法过程。换言之,教育法法典化是将我国现行的所有教育立法进行重新整合、修改和补充,合并为一部系统性的调整教育领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典》的立法活动。

从教育法典与教育法法典化两个概念可以看出,教育法典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教育法法典化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教育法典是教育法法典化的目标和结果。也就是说,教育法法典化的动因是为了追求教育法典的出现,而教育法典的出现也正是教育法法典化的结果。同时,教育法法典化也是实现教育法典的方法和途径,即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采用什么样的模式、经过什么样的程序产生教育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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