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东
1.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2.南京南大和创环境修复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历经多年的不断革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日渐完善,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关键节点梳理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提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向侵权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情形提出索赔。通过综合运用环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手段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大幅度增强了环境法律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提高环境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部分试点省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内试行,秉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损害评估和赔偿工作逐步清晰化、体系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与评估是明确赔偿范围的关键依据。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情形,报同级赔偿权利人知晓并同意后,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应及时、有效开展全面调查和损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