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璐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一系,安徽 合肥 230031)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整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的相关问题的规定综合在婚姻家庭编,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法典》和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夫妻财产制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实质性变动不多,例如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也未加以明确界定,源头上无法完全解决原《婚姻法》在实践中显现的问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适用等问题依旧会存在较大争议。这一论题尽管多经探讨,学界却仍未形成共识。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由于案情复杂多样,裁判的适用标准不尽相同,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降低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这一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实则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出现某些情形是否构成“合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存在着一些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丈夫为借款人,妻子以“担保人”或者“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此类情形是否构成“合意”,不同的法院在认定上存在迥然不同的情况,进而导致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