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模式的国际比较

2021-11-23 10:20王天怡宋夏云
审计与理财 2021年10期
关键词:权益法成本法财务报告

■王天怡 宋夏云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具体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核心组成部分,其国际化趋同更具代表意义。本文通过比较我国《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以下统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3-Business Combination)、《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Consolidated FinancialStatement)、《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FRS27-SeparateFinancialStatement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Joint Arrangement)(以下统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两套准则内容,研究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模式间存在的异同,其研究结论可供学界交流与讨论。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涵义和种类

1.长期股权投资的涵义。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直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定义,而是在相关的准则中分别对企业具有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进行定义。总的来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趋同。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如表1所示,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两套准则相同。

表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国际比较

1.企业合并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比较。

如表2所示,对于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规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成本一致。合并成本是指购买方为换取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的成本。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表2 合并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国际比较

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将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控制状态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层面的初始计量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若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制度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的债务或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之间存在差额,首先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层面的初始计量金额,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合并成本进行确定,不包括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审计、法律或评估咨询费用等。

2.企业非合并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比较。

对于通过非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与IAS28规定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一致,即“企业如果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适用权益法核算”。而根据IAS28的规定,适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时,应当以成本确认,包括取得所支付的对价和取得投资相关的直接费用,例如专业服务费和税金,如表3所示。

表3 非合并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国际比较

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一共有四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分别是支付现金取得、发行证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和通过债务重组取得。其中,支付现金取得的规定最为清晰,即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现金对价和直接相关的费用与税金。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初始计量的规定,尽管在表述方面存在差异,但实质上并无区别。

两者都运用到了公允价值进行合并成本的初始计量,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当前现状,对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使用账面价值。这是由于包括财务报告基础在内的制度环境较为薄弱,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可能难以确保具有一定可靠性的公允价值估。采用较高的资产溢价率来衡量公允价值估计的不确定性,Chen etal.(2020)发现,当公允价值不确定性较高时,原账面价值法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

对比看来,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进行规定,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考虑。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的趋同。2020年11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BusinessCombinationsunderCommon Control)(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日。理事会在讨论稿中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项目范围、购买法和账面价值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会计处理、披露要求等方面形成初步决议,并就上述问题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理事会的初步决议预期将对我国现行会计实务和合并财务业绩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国内利益相关方高度关注。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国际比较

1.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有所差异。长期股权投资在准则体系内与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和金融工具之间相互衔接和关联,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区分了合并报表和母公司个别报表两个层面。表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使用范围的比较列示出了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差异将在后文论述时具体说明。

表4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在使用范围上存在区别。《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即成本法仅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以成本法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核算,如表4所示;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限于成本法。

2.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比较。

表5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后续计量比较

首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具体规定基本一致。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者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这种处理方法体现了权益法的核心,即从投资者角度出发,记录被投资单位的经济活动对投资企业产生的一体化影响。

其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此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对被投资企业控制的情况下,对所有投资采用成本法或金融工具模式计量,权益法一般在在合并报表适用。由于一些国家中合并报表非强制编制,若在母公司单独报表中使用成本法难以反映被投资企业情况,因此这些国家要求在单独报表中允许使用权益法。为了满足这些诉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修订恢复了权益法作为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一个会计选择。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对比看来,两者间最重要的区别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双采用双方不统一的方式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即母公司个别报表采用成本法,而合并财务报表基于权益法原则进行编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编制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

在未来趋同方面可考虑,国内合并报表与母公司个别报表使用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以缩小企业盈余管理操纵空间,同时便于国际间财务信息流通。

3.权益法中的股权被动稀释。

长期以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因其他投资方增资导致的作为报告主体的投资方的被动减资,或其股权投资被动稀释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实务中普遍的处理是与普通处置一样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曾经在2012年11月发布了一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2/3——权益法: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建议》,该征求意见稿提议将权益法下因其他原因导致的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的份额,不论产生于何种交易均计入所有者权益。很多反馈者认为,鉴于被动稀释与实际处置对于投资方来说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即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由于各方未能就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达成一致,建议未能在2014年5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议中通过,而该修订项目也随之被取消。有趣的是,2014年3月19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除其他修订外,该准则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征求意见稿/2012/3》的修订建议,即对于企业持有的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增资导致投资方的被动减资不能确认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取趋同而非全面采纳模式时可能面临困难。

五、研究结论

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整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分布在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准则中的规定。

两者总体上没有本质区别,但具体来看仍存在差异。初始计量方面,《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有额外规定,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相关规定。未来,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台相关规范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我国将进一步规定是否进一步向国际准则进行趋同。

后续计量方面,《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母公司单独报表中的核算方法我国仅允许使用成本法,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仅允许使用成本法,还允许采用其它方法;对于权益法下股权被动稀释我国有相关的规定,而国际财务报告没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来会对这些没有规范的内容进行讨论,若未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颁布的内容与我国现有规定不一致,我国会计准则相关内容也面临是否要做出相应调整的选择。我国会计如何在国际财务报告修订中发挥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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