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楠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近些年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其原因就在于互联网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相比传统的贸易模式拥有更多便利,并且能够有效缩减交易成本,因此电子商务也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次,电子商务更适应现代化的社会发展节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以及环境和模式等诸多变化,也会导致其面临的法律环境出现明显改变。为了能够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获得健康发展,必须针对民商法进行有效创新,以此来改变当下的社会环境。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虽然很快,但起步总体来说非常晚,尤其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就能看出,1995年之后才正式形成发展雏形。其次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这为我国电子商务提供了发展契机,电子商务也彻底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基于这个条件下,电子商务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包括交易数量、金额等[1]。目前电子商务是我国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关键,也逐渐取代了传统商务活动,并具有虚拟化交易的特点,更符合现代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民商法的冲击逐渐加大,尤其是电子商务的交易非常灵活,在这种多元化的交易过程中,缺少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确认条件[2]。其次电子商务与传统民商法的确存在明显的差异,很多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这也暴露出很多安全问题,例如执法人员没有相关的依据针对经营行为做出权威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