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芷芯 黄大威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引发社会关注。根据“女童保护基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①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2013年媒体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共125起,日均曝光量约0.35起。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见》发布后的次年,即2014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共503起。2015年到2017年的全年媒体报道的案例数较为平稳,分别为340、433、378起,案件量相对稳定。然而,媒体的曝光量并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数量,此类犯罪存在较高的犯罪暗数。原因在于,一是性犯罪本身具有隐匿性,案件发现难度大;二是未成年受害人认知能力有限,受害后缺乏寻求家长帮助及法律救济的意识;三是性侵被害人的家属碍于颜面或对儿童未来成长的顾虑而未寻求法律救济;四是案件侦查取证不易,由于案件隐匿,受害人指证能力有限,取证困难[1]。本文对104份判决书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性侵未成年犯罪的特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性侵犯罪在刑法罪名中主要包括强奸和猥亵两类行为,我国对猥亵行为的规定,根据对象不同,分为强制猥亵他人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犯罪亦包括以上三个罪名。强奸未成年女性,对侵害未满14周岁与侵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女性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后者未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