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机制在诉讼法中的构建及作用

2021-11-24 22:00
法制博览 2021年23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调解员杭州市

汪 欣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构建律师调解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笔者对此亦予以高度关注。本文梳理总结了律师调解机制运行近十年来的具体实践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律师调解机制提供参考,以便探索构建浙江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矛盾纠纷化解路径。

一、律师调解机制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现行实施和推广的律师调解制度既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承继,亦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升华。

在司法实务中,律师以其专业基础深厚、沟通能力突出等优势,在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对律师调解进行了概念定义:律师调解是指以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至此,律师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成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途径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法院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赋予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效力并提出司法确认程序、选聘特邀律师调解员等一系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具体措施的落地,使律师成为一股专业化解矛盾纠纷的新生力量,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身份——“律师调解员”依法、中立地促成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一些律师事务所也开始尝试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律师调解服务。浙江省作为《试点意见》确立的11个试点省份之一,对此开展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律师调解机制的构建路径

据了解,近十年来,杭州市在不同时期根据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需求构建了五种不同模式的律师调解路径。

(一)在社区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2009年12月,杭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了“律师进社区”的专项活动,该活动覆盖全市城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529个社区,所有社区均实现了律师“坐堂”,每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季都有针对性较强的便民服务讲座,有效地将法律专业服务资源配置到了城市社区最基层,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够得到专职律师的专业服务。

(二)在基层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2013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实现了诉调衔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运作。律师调解也由最初零散委派、委托案件给律师个人,转变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规范、稳定的诉调合作,开启了律师调解与法院诉讼相衔接的序幕。

(三)在律师协会成立调解中心并入驻法院

2016年7月25日,杭州市律师协会依法成立杭州律谐调解中心。2017年11月9日,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的律师调解员正式入驻杭州中院工作站,更深入地参与法院的诉讼调解。

(四)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2019年1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向杭州首批15家获准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授牌,允许其开展各项律师调解工作。

(五)在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

2007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2015年后,西湖法院分别与阿里巴巴集团和新浪公司合作探索调解流程的在线化,实现了在线调解4.0版的迭代更新。2017年,西湖法院搭建了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便顺应电子商务经济纠纷的解决。[2]

三、律师调解机制的优势及实践成效

在浙江,律师调解机制能够有效构建并良好运行,关键在于发挥了律师调解的固有优势,即在当下通过选择律师调解途径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于法院、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均有一定的益处。

(一)有助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成本

律师调解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总体上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彻底、迅速地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从而能够缓解社会矛盾,增加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

(二)有助于律师调解员开拓案源

律师调解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拓展律师职业功能,有利于律师及时更新理念,紧跟时代步伐。根据国外经验,调解的产品供给应该是多元的、全方位的,既需要有设置在纠纷解决前端、实现快速反应、早期第三方积极介入干预的人民调解制度,也需要高质量的行业调解与专业调解。由此可见,未来通过律师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大势所趋。

(三)有助于当事人节省化解纠纷的成本

律师调解工作有助于当事人尽快化解纠纷,极大地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花费在通过诉讼途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满足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根本需求。

四、律师调解机制的不足之处

现阶段,律师调解机制虽然在浙江运行效果良好,但客观分析,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律师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时,获得的收入偏低。另一方面,律师调解目前的收费尚未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律师调解业务现在还处于开拓阶段,数量相对较少,而且调解收费标准一般也低于诉讼业务收费。所以,执业年限较长、有稳定案源的律师对此热情不高。而刚刚执业的年轻律师又因不符合律师调解员的选聘要求而无法介入该领域。[3]

(二)律师调解员选聘的后备资源不足

律师调解要求律师不仅要具有比较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和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还要求具备一定的谈判和沟通技巧。所以,相关部门在律师调解制度诞生伊始,就对律师调解员资质制定了较高的标准。如浙江省《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参与调解应当执业3年以上。现行规定律师调解员的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的选聘标准可能会成为制约律师调解机制构建的障碍,导致律师调解员的后备人员不足。

(三)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的意愿有待引导

随着法律宣传的深入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老百姓的诉讼意识明显增强,有纠纷找法院已经成为习惯,思维惯性使得老百姓更愿意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律师调解的社会公信力相对较弱,使得有些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宁可选择相对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也不愿意选择便利快捷的律师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五、律师调解机制的完善途径

针对上述律师调解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予以优化和完善。

(一)完善律师调解的激励机制,提高律师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性律师调解,应当参考法律援助的有关政策,尽量采取补贴形式,直接对律师个人进行补贴。同时,对于调解成功的律师,应当给予额外的补贴或奖励,标准应当高于提供诉讼案件法律援助的标准。其缘由在于调解结案不仅产生了定纷止争的社会效益,也降低了司法资源的消耗。

(二)调整选聘标准,培养专职调解员,储备律师调解人员

笔者建议,通过调整律师调解员的选聘标准,取消对执业年限的限制要求,建立专职律师调解制度,设立从事专职调解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且愿意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年轻律师,进行专项的律师调解培训,提升年轻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能,适应律师调解工作的需求。

(三)通过提高律师调解和诉讼的衔接力度,增强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第一,让当事人充分知晓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具体含义,消除对律师调解协议无法执行的顾虑;第二,完善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和操作程序,在审查期限、审查程序和申请费用等方面给予制度保障,确保律师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提高律师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保障律师调解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调解机制调解员杭州市
化身“人民调解员”的立法人
上海合作组织建立成员国间冲突调解机制初探
专职调解员有了自己的家
坚守团场的老调解员——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国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孙光杰
老百姓的“帮大哥”——追记“人民满意调解员”高瑞奎
风景如画的杭州市卖鱼桥小学
《杭州市行道树修剪技术规范》编制的必要性探讨
浅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
杭州市城乡协调发展的薄弱环节与深化举措
杭州市赴阿坝州开展交流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