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璟
(延安大学政管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我国国际私法最早可以回溯到公元七世纪(651年),唐朝法律《永徽律》规定了一条冲突规范:“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一冲突规则早于法则区别说七个多世纪,早于现今公认的世界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000年,足以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唐朝以后的各个王朝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唐朝形成的中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未能延续下来,以至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就此告了一个段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和世界诸多国家建交,但当时我们将大部分的精力投身于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步伐亟待加强。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们越发意识到关起门来自己发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从那时起,我们开始与世界接轨,从方方面面与世界建立联系。与此同时,在彼此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作为保护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国际私法,在当时历史环境下出台是大势所趋、也是历史必然。这不仅彰显了我国独立的主权地位和以人为本,人民主权的国家性质,也能使得国人更放心地走出国门,让外国人更放心地走进中国。所以我们一开始就将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上,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便着重强调了外国人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强化人的主体性,亮明我们的态度和与世界接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