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如
(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0)
P2P网络借贷因其自身特性,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方向,然而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管,会产生出许多的法律问题,对借贷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研究P2P网贷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就显得尤为必要,使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规范化发展,为我国的金融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法人代表邓某、运营总监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并处罚金5万元。“东方创投案”是我国首例因经营P2P网络贷款平台被刑事处罚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1.2亿元,通过“东方创投案”的判决书我们看出,P2P网络贷款中会出现许多的刑事犯罪案件,下面是结合张明楷等法学教授的一些观点,对P2P网络贷款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总结。
在我国的《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中,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了以下判定条件:第一,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外衣非法吸收资金;第二,宣传方式的公开性,即通过媒体、传单、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群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