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梅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 珠海 519000)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各种经济模式在国民经济体制中的占比不断调整,民营公司逐渐成为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全新增长重点,尤其是对于地方经济模式、劳动力的发展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模式的完善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本文着力于探讨民营公司治理模式问题,后文如无特别说明,公司均指代民营公司。
对于公司的治理模式来说,股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公司控制权力的结构分布,直接决定了公司拥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管理以及经营代理关系,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直接影响着公司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的有效发挥。在公司建立以及发展过程中,如果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或者过于分散,都会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都存在着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亦引发了一些经营管理问题。首先,我国大部分公司的股权模式属于一权独大,企业的拥有者通常是大股东,出资比例较大。其次,公司的大股东又在公司担任着执行者,执行者与大股东的身份合二为一,彻底掌控公司的主要实权。涉及公司发展方向或者重要事务的决策,往往由大股东一人或者少数几人决定,造成了公司内部权力过分集中。此外,大部分公司的管理结构不合理,缺乏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合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