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楠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000)
本文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给出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来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工作。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受到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授权,并且拥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资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理论知识与技术对建筑工程当中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与判断,从而给予相应的符合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意见。
(一)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资格[1]。
(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委托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程序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为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实际的鉴定工作当中需要做好以下三点:第一,需要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利。第二,通知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第三,需要具备司法鉴定听证的程序。
(三)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具有合法性的标准。
(四)针对自由裁量部分的鉴定需要拥有合法的鉴定资料对其进行合乎法律法规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