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科 徐 群
(1.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2.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防城港 538000)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平衡创新药与仿制药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公众用药可及性。医药研发是一项投入高、风险高、回报高、周期长的产业,以上特点决定了药品研发必须以强有力的专利保护进行支撑。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背景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药品专利挑战制度,鼓励有能力的药企加紧研发,积极向原研药企提出挑战,从制度走向落实。药品专利挑战制度起源于美国,并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医药产业的发展,然而各种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有必要对美国药品专利挑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的专利挑战制度。[1]
根据美国Hatch-Waxman法案的规定,仿制药企在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递交简略新药申请(ANDA)时,必须递交符合橙皮书规定的4种声明之一,提出相关专利是无效或不侵权的声明即构成专利挑战。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第IV段声明后20日内通知所有专利权人,并阐述对所申请的仿制药不侵权或所列专利无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专利权人需在收到声明通知后45日内提出专利侵权诉讼。FDA在此期间内将不再批准其他仿制药的上市申请,此即30个月的批准等待期。首家成功挑战原研药专利的仿制药企将获得180天的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快速收回专利挑战费用以及研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