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静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报道媒介也在发生转变,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新闻报道载体,丰富了新闻报道渠道与事件来源。与此同时,新闻报道中关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案件越来越多。从新闻报道需求来看,新闻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载体,新闻报道中涉及大量的公众人物信息,极其容易因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突造成侵权案件的发生。在这一形势下,亟需对我国新闻侵权与名誉权保护问题进一步研究,力求在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中间寻找一个公平、公正的权衡点,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对各方主体的保护性。
新闻本身具有可传播性的基本属性,一方面新闻运营方拥有澄清事实、公开真相、引领舆论等重要职能与权利,另一方面我国每一位公民又拥有名誉权的基本权利。在这一形势下,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新闻侵权矛盾行为的发生。当前,对确定新闻侵权行为主体主要存在五个观点。第一,起因说,即从新闻事件的最初提供新闻素材、资料的主体上划分。第二,执笔说,即认定撰写、编写侵权新闻的主体[1]。第三,实现说,即认定最初发表侵权行为的主体。第四,权利说,即认定为对侵权新闻享有著作权及其他权的主体。第五,控告说,即尊重原告权、认定侵权案件中原告的告诉对象。
名誉权是每一位公民拥有的权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