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江
(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211)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的重要性在学术界早就已经有众多学者论述过,张进扬先生就在其著作中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上表达过于单一、简单,并且司法解释也是少之又少,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对罪与非罪的判定也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怀疑。伴随着中国的经济改革,政府不再是市场的主导者,也将更多的自由还给了市场,在这样的前提下,也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其中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罪行,因为它和民间借贷有着较高的相似度,所以对双方进行区分就成为本文论述的重点。
首先民间借贷是属于民商法调控的范围,这是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所在,即二者保护的法益有区别。民间借贷在学术界当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与借贷合同相联系从而认为民间借贷是民事活动的一种,中国银行曾经表达过与之相类似的观点。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的含义是自然人、法人、非金融机构之间在不违反法律并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人,并在期限届满后归还本息及其利息的行为。这与民法中的借贷合同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由此也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关系区别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是要注意的是当民事主体通过民间借贷多次进行并以此作为生活的主要手段,那这个民事主体就是商主体,他的行为也将变成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