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嘉林
(大连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是诉讼和仲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而无需在诉讼前进行协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案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应诉答辩。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由仲裁协议决定,无协议就无仲裁权。根据《仲裁法》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性规定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非讼程序的特征有别于诉讼程序,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若合同存在约定仲裁的条款,担保物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以实现担保物权,这一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以“福建省XX家具公司与泉州XX体育用品公司、泉州XX轻工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为例对此进行探讨。
福建省泉州市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XX支行于2013年8月签署了两份《小企业借款合同》,累计借款金额达1680万元,被申请人泉州XX体育用品公司、泉州XX轻工公司为该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福建省泉X家具实业公司依法受让上述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申请人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对两被申请人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申请人有权就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息共计18389346.31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