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丹 叶奔奔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又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指在投融资过程中,由于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够了解,为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融资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设置对赌目标,若在一定期间内达成对赌目标,融资方可以行使权利;若没有达成,则投资方可要求融资方给予补偿金或回购其股权[1]。
虽然在查阅英、美等西方国家相关资料时并没有发现“对赌协议”这个概念,但能肯定的是对赌协议发源并服务于美国资本市场,后由美国投资机构引入我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规避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平衡带来的商业风险,用尽可能少的投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越来越多的投资人选择适用对赌协议。但对赌协议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且我国学者们对于对赌协议的性质问题也是意见纷纭。因此,有必要了解美国对赌协议的适用情况,从中获取有益启示。
Earn-out条款,又称盈利能力支付计划,是与我国对赌协议条款最相似的制度。Earn-out条款经常以并购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在美国交易市场,并购交易双方约定初步的并购总价,但收购公司无须一次性支付完毕,仅须支付价款中的一部分,剩余价款在双方约定好的股权交割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由收购公司根据标的公司的业绩表现决定是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