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洁 徐 凯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从数据同步到全景语音合议庭和多因素智能记录机制,我国的司法信息化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促使电子诉讼成为特有诉讼形式。互联网异步审理突破传统诉讼,在时间和空间上给予当事人极大便利,却也由于对网络通信技术、区块链存证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的依赖而暴露出侵害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平等诉权等诸多风险。
“电子诉讼”一般用于指代包括网上起诉、远程立案、在线庭审、数字送达等在内的电子化诉讼活动。核心环节是能够给司法部门和当事人带来深远实质影响的在线庭审,主要包括互联网法院模式、电子法院模式和移动微法院模式等等。具体案件的电子化诉讼过程中,从参与人身份认证到证据三性判定再到法庭辩论和裁定的全生命周期涉及海量数据,充斥着数据鉴识需求,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侵权风险。
1.电子诉讼中人脸数据鉴识的运用
虽然大多数地方法院为电子诉讼参与人提供了多种身份认证方式,但参与人往往基于时间、精力和资金考量,选择廉价快捷的模式。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流程》(简称《审理流程》)同时规定“网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但绝大多数参与人选择几近零成本的人脸鉴识认证。同时,各级司法部门基于成效考量,大多倾向推荐在线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