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红
(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关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对此我国的法律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行,也没有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实践方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从理论层面分析,笔者赞同否定说[1]。
笔者之前发表的论文《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论述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特征,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可继承性提供了理论支撑[2]。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特别是《民法典》的施行,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并且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同时《民法典》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互换、转让。也就是说,《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遗产的性质及范围,根据上述规定,遗产的范围应该是个人的,并且是财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