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宇 唐 文 李明玥
(1.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 西安 710000;2.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陕西 西安 710000)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①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
商业性探矿权,是指依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得到可以进行开发利用的资源为目的,建立较为稳定的矿产企业,为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的地质勘查活动,勘查所获得的资源成果由出资者依法进行处置。其具有多元属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均可依法成为商业性探矿权人。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尚无探矿权的概念,勘查矿产资源是以国家发布任务,地质勘查单位完成勘查任务后上交国家的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该部法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探矿权制度;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自此探矿权以有偿出让为获取方式,改变了原本单一无偿授予的局面;1998年国务院所发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进行有偿出让所采用的招、拍、挂等具体出让方式,从而明确探矿权的出让应当收取价款,这一办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