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建
(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000)
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在我国的破产程序启动过程中是明显存在的,所以它被简称为“执转破”制度。具体来说,它就指代了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的移送破产程序,即利用破产程序化解相关矛盾纠纷问题,优化法律制度。
在民事法律执法领域中,其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表现不强,所以必须思考如何构建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制度,深入理解其行为的司法实践意义。在针对司法实践考量与探析过程中,它需要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与功能进行分析,了解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合理性,思考不能转破产启动条件基本流程。
就立法层面看来,现有的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执行程序已经在思考转破产程序中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如果从立法预期层面看,必须结合操作文本不断细化来建立破产程序,所以在中国采取有限破产转移过程中,需要分析债务清偿程序问题,建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参与分配程序”三位一体程序。大体来讲可以总结归纳三点[1]:
目前的法院“执行难”困境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行积案消化与处理困难。例如法院中就会大量积压“抽屉案”,这极易导致执行积案消化困难问题的出现,进而形成民事执行过程中破产程序启动的执行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