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思
(电子科技大学,四川 成都 611731)
我国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尽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进入21世纪后,我国对会计准则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各大企业实施相关准则,不断更新会计处理方式,使会计处理方式变得更加现代化。正因如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产生了一些差异,为了让会计工作能够更加顺畅地开展,就需要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两者进行相应的协调。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项目大多是建筑物、机器、房屋、运输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关系的机器、设备等,并且这些设备的使用期限都超过一年。在进行实际会计处理的时候,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为了缓解经营问题,就把存货当作固定资产项目,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让存货能够分期计入本期亏损盈利当中[1];只有在企业经营恢复到健康状态之后,企业才会把一些固定资产当成存货处理,让固定资产能够一次性计入营业成本中。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使得财务数据不准确,从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造成直接的影响,使得企业管理层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同时,人为地对利润进行调节违反了政府对税法制定的管理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应该让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则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进行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