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宇航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在互联网经济促进网络募捐迅速发展和传统慈善事业丑闻频发遭遇质疑的背景下,“互联网+”的新型慈善模式的出现迎合了广大群众的需求,一些专业募捐平台募款数额达千万级以上,2020年初第三批互联网募捐平台征集也拉开了帷幕。但是诈捐、骗捐事件频发,冲击着社会公众的信任体系,挫伤了社会公民的慈善热情。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出台,明确禁止个人发起网络募捐,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个人募捐行为[1],但是却回避了个人求助行为问题,使其成为法律规制的盲区。《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中对个人求助行为的定义为“自然人为了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而实施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的个人求助行为”。由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范围,因此本文所称募捐并非广义上的慈善募捐,而仅指个人求助行为。该定义体现出了个人网络募捐的几大特性:首先,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可能成为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其次,中间媒介以网络为载体,体现出其不确定性;再次,自然人所存在的事实困难是以个人家庭一己之力难以抵抗的困境;最后,个人网络募捐所面对的群体是网络平台下任何可能关注到该信息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