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雅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湖北 襄阳 441025)
随着社会改革程度的不断推进,人民也愈加重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并合理地运用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推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司法制度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就存在诸多问题,只有不断地发现其中的不足,才能探究相应的应对举措[1]。
刑事诉讼法表明: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应尽义务,但却并未给予证人相应权利。这明显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虽然部分专业人员提出过给予证人出庭一定补偿的要求,例如:误工费、伙食补贴等,但这仅仅只是出于生活方面的考虑,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支持,导致大部分证人在缺乏经济支持时,难以投身法律官司,往往在深思熟虑后,放弃出庭作证。由此可见,若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庇佑,便会导致出庭证人的数量大量减少。
就现有的法律而言,司法机构必须履行保护刑事诉讼证人及家属的义务。但此项规定往往败于审理时长,导致缺乏警力的司法队伍难以完成此项任务。此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常需要进行联合保护,容易导致彼此间职责分配不清,最后出现监管纰漏的情况,一旦如此,各机关便会相互推卸责任。
通常,法律规定的证人保护范围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例如:控告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