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亚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实施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国家权力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更加严谨、公正、人性化。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我国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工作之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冲突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移送义务方面的冲突”“管辖权力方面的冲突”“取证措施方面的冲突”等。积极探究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相关问题,就是为了更好地化解冲突,为我国职务犯罪监察管辖工作指明更科学的方向。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必经的一个诉讼阶段,先进行立案,才能依次展开其他诉讼阶段。在刑事立案中,要求对涉嫌犯罪追究一定刑事责任。而在监察立案中,理由主要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两种立案存在很大差异。但在实际情况中,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是说,将职务犯罪案件放到刑事诉讼程序里,形成“监察立案—调查—起诉—审判”的模式。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牵连案件中,监察委员会一般没有管辖其他普通罪名行为的权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要各自立案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对牵连案件的不同罪名进行分别立案是比较合理的选择[1]。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指出了其他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移送义务,没有指出监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移送义务。这样一来,即使监察机关已经拥有其他机关迫切需要的线索证据,也可能出现“移交延误”“移交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