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雅
(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党校,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0)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社会成员的存在方式、发展状态,受社会共同体利益关系影响。在现代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具有独立的个性,现代意识思维比较鲜明。所以,社会成员在道德与行为的选择上,表现为多样性特征。
法治社会建设视域下,从立法层面实现对道德问题的解决,是社会良性秩序构建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本文从这方面加以探究。
我国传统社会是一种人情社会,公共理性并不完善。在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受公共理性不足的影响,社会成员在价值判断上存在多元性,在利益上存在冲突性。价值判断与利益矛盾,成为现代社会中道德问题的主要因素[1]。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大量实践显示,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能力、修养进行培育,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能力与管理能力。但是,此种约束与管理,并不能够实现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的解决。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属于软性内在的。虽然社会舆论、个体自律等,会对道德形成保障,但是并不能够充分驾驭和适应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关系的协调功能较弱。
现代法治社会,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程度,与社会治理水平有密切的关系。从某种角度来说,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塑造与利益关系的协调,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