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则中国化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1-11-24 23:48:23范泽坤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范泽坤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深石原则的由来

(一)深石原则的由来与内涵

“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是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东受偿的原则。其理念来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案(深石案),1978年正式将该原则规定在了《美国破产法》第五百一十条,深石原则从此有法可依。[1]

经过实践与发展,在适用深石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对于适用深石原则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发展与扩张,不再局限于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第二,适用深石原则必须发生了更为恶劣的不公平行为,要求行为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第三,该原则已发展为一项债权人的救济原则,因此首要前提是要有损害的发生,否则不能保证衡平居次的实现。

(二)美国法院中深石原则的适用标准

在美国案例中,想要适用深石原则,一般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权人存在不公平的行为①“不公平的行为”根据美国判例法,表现为欺诈、违反信义义务、违法、资本不足以及滥用控制权,为自身利益将从属公司作为工具使用。;第二,行为对从属公司产生了损害;第三,适用深石原则不会与其他法条相抵触。

二、就我国相关司法案例的评析

(一)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案的评析

在沙港公司与开天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中,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借鉴了深石原则,否定了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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