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研究

2021-11-25 02:09何涵栩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身伤害事故监护

何涵栩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校闹”现象的存在侵犯了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的底线。面对这一现象,少数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于各种原因“消极处理”,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健康”的态势。因此,法律对“校闹”事件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学生人身伤害纠纷的解决合法化,是对校园安全和正常教育生态的呵护,而其本身也不失为一种大众法制教育。

一、问题意识:多方主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均存在问题

(一)学校:责任意识不到位,在事件预防与处理等阶段存在问题

当前,学生遭受的人身伤害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不仅有因学生游戏和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还有因教师直接或变相体罚导致的,甚至有因学生与学生之间或师生之间的性侵和校园霸凌问题引起的更为严重的人身伤害。

在这些基于学生权益的纠纷中,有些是因为学校在学生权益受到伤害后,学校态度冷漠、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这反映出学校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同时也侧面反映出学校在面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上仍存在缺陷。[1]

(二)社会:相关立法机制不完善,社会共识暂未全面形成

面对由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校闹”,与对于“校闹”行为的界定不清晰、惩治立场不明确以及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立法机制不完善均有着重要的关系。[3]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从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加强学校安全。尽管如此,这些工作也尚处在萌芽阶段,还有很多立法机制方面的缺陷需要从实践中摸索经验,逐步改善。

(三)家庭:家庭引导不全面,教育观念有待改善

许多父母认为,当他们送孩子上学时,将监护权转移到学校是理所当然的,学校应为学生承担临时监护的责任。由此可见,大多数家庭仍然抱有“学校百分百担责”的错误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就为“校闹”埋下了祸根。

从法理角度来看,监护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孩子之间天然所有的亲权而产生的,不能随意委托或转让。父母送孩子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转移,他们仍然有义务确保自己的孩子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换句话说,如果他们的孩子对他人造成伤害,他们应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因此,在家庭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家长们的错误教育观念。同时,也需要家长们积极的配合学校,及时为孩子提供正确的家庭引导。

二、原因分析:各主体在预防和处理过程中仍处于被动状态

(一)学校:预防措施欠缺,责任意识淡薄

校园伤害的成因复杂,通常涉及多方,既有学校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的原因,又有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或工作中教师的暂时疏忽等因素影响。

学校作为一个重要主体,没有积极主动地向学生教导相关知识、缺乏预防措施等都是其在事前阶段存在的缺失。而事发阶段,学校若没有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则可能使事态更加严重,扩大影响。种种因素的累加导致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过程中日渐暴露出缺乏预案和责任心不足的问题。

(二)社会:缺乏完善法规与全面宣传

就社会主体而言,事前预防不足、相关规章匮乏是校园伤害发生的原因。事发阶段,社会组织缺乏解决问题的合理渠道及方法,会让事件影响扩大并难以解决。而在事后,社会组织缺乏一个身份来对相关问题进行适度补救。

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理时,稍有不慎便会被网络媒体炒作,模糊公众视线,转移焦点。过分的渲染和不客观的报道使得大众对此类事故缺乏理性。长此以往,由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校闹”并不少见。

(三)家庭:家长监护的缺失

缺乏监护是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常都是父母,学校和老师虽有监督和保护学生的责任,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对学生的监督保护也仅是职业责任使然,而这主要体现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上。[2]家长监护职责缺失,对孩子关心不够、监督不力、保护不足,导致孩子时常处于非监护状态,为意外的侵袭拉开了口子。当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家长应当重新认识到监护责任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义务。

三、对策建议: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应对机制

(一)建立校园安全问题预防体系,强化学校责任意识

学校应当认真检查学校中各种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事故或减少事故发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这也是对学生最基本的关心爱护。[4]

从宏观上看,学校应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建立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该机制的构建体现在事前学校安全管理组织和责任制的问责机制以及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事中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处理机制,以及事后争议解决机制、救援机制和损失赔偿机制。同时,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社会宣传与约束力度

法治社会应有完整的问责制,各方的责任有界限。作为教育的组织者,政府对学校安全负有重大责任;作为学校的直接负责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具体来说,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为辖区内的国家公立学校保障安全经费的投入;监督学校有效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加强定期安全预防知识教育,制定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件。

(三)了解监护职责所在,改善家长教育理念

人们普遍认为,学校在特定时段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关系。事实上,这种观点忽略了监护权的法律基础,监护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不能随意转让或委托,与学校在校期间的管理义务不可等同。并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可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一说并无依据。[5]

学校的安全离不开家庭的支持。父母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为孩子进行常识性安全教育,同时,他们还必须配合学校的各种安全任务,使学校的安全工作深入生活。除此之外,家长应当未雨绸缪,做好风险转移,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但在投保过程中,家长应当充分了解免赔和限制性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明确。

四、结语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构筑了一整套严密的校园安全防控保障体系,较为有效地保护了在校学生的安全。但意外依旧有可能乘虚而入。要实现伤害事故的“零发生率”,唯一的办法就是把学生“圈养”起来,不让参与任何有风险的活动。但这种方法显然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既然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那么,三方主体除了在事前做好预防和教育工作外,学生一旦在学校发生事故,最重要的是父母要掌握与该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法律知识,以便能够理智地处理该事故,做到依法保护其法定权益。学校则应掌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法律知识,与家长达成共识,理性面对学生安全问题,以合法的方式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与教师、家庭与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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