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涵栩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校闹”现象的存在侵犯了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的底线。面对这一现象,少数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于各种原因“消极处理”,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健康”的态势。因此,法律对“校闹”事件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学生人身伤害纠纷的解决合法化,是对校园安全和正常教育生态的呵护,而其本身也不失为一种大众法制教育。
当前,学生遭受的人身伤害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不仅有因学生游戏和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还有因教师直接或变相体罚导致的,甚至有因学生与学生之间或师生之间的性侵和校园霸凌问题引起的更为严重的人身伤害。
在这些基于学生权益的纠纷中,有些是因为学校在学生权益受到伤害后,学校态度冷漠、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这反映出学校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同时也侧面反映出学校在面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上仍存在缺陷。[1]
面对由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的“校闹”,与对于“校闹”行为的界定不清晰、惩治立场不明确以及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立法机制不完善均有着重要的关系。[3]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从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加强学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