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角色机制研究

2021-11-25 02:09:34林孜盈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校园学校

林孜盈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问题意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有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新闻和实例频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与争议也越来越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对当事学生的身体、心理健康造成影响,也会对学校、家庭乃至社会产生影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关系着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学校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因此对于相关事故的正确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我国的《刑法》《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部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都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还并未形成一个在实践中有指导意义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和家长常常无法达成协议:学校通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关事故,而学生家长方则通常希望通过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事故,从现有的实例中不难看出,部分家长把孩子送到了学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孩子受到了人身伤害,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学校方与家长往往会在事故原因、规责,特别是赔偿上产生争议。[1]

同时,社会上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及处理方法的当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大众中的普及程度也相对较低且缺乏社会共识,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往往会通过网络、媒体舆论传播,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

二、原因分析:社会主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

(一)事前阶段:完善法规与全面宣传的不足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虽然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但与其他的人身伤害又有所区别,具有其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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