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角色机制研究

2021-11-25 02:09林孜盈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身伤害事故事故

林孜盈

(福建江夏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问题意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有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新闻和实例频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与争议也越来越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对当事学生的身体、心理健康造成影响,也会对学校、家庭乃至社会产生影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关系着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学校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因此对于相关事故的正确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我国的《刑法》《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部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都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还并未形成一个在实践中有指导意义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和家长常常无法达成协议:学校通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关事故,而学生家长方则通常希望通过协商等方式来解决事故,从现有的实例中不难看出,部分家长把孩子送到了学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孩子受到了人身伤害,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学校方与家长往往会在事故原因、规责,特别是赔偿上产生争议。[1]

同时,社会上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及处理方法的当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大众中的普及程度也相对较低且缺乏社会共识,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往往会通过网络、媒体舆论传播,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

二、原因分析:社会主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

(一)事前阶段:完善法规与全面宣传的不足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虽然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但与其他的人身伤害又有所区别,具有其独特之处。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尚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缺乏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完善的法规和法律体系来指导解决相关问题。

当前社会大众对于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理解仍然存在不足,大众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适用法律等等都并不完全了解。网上各种媒体、抖音、短视频等为了自身热度就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进行的炒作和过分渲染,也影响着人们对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冷静态度。社会主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全面宣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知识的责任意识尚待加强,只有让更多人认识到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才能有效地在事前减少事故的发生。[2]

(二)事发阶段:解决问题的明确身份问题

解决校园人身伤害事故,通常是通过协商、调解或上诉之法院来解决的。并且往往大多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由于学生伤害事件中的家长和学校是矛盾对立当事方,双方在确定自己的责任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赔偿标准两个方面方面常常存在很大差距,双方很难协调一致,因此就需要一个权威且中立的第三方,也就是社会相关部门,来对事件进行责任认定及主持矛盾调解。而参与事件处理的第三方(街道社区、公安、司法调解等部门)因为其相应的工作性质,往往还是希望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因此他们无法做到扮演权威中立人的角色,这也是导致很多学生伤害事件久拖而不易解决的原因之一。

(三)事后阶段:事后补救的全面措施问题

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仅仅是协调学校与家庭之间的问题,而忽略了事后对于受伤学生心理疏导、学校相关问题整改的要求等等。其实,不论是校园暴力还是正常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受害者而言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和问题,因此,仅仅只考虑到赔偿、治疗等,却忽略了对于学生的心理引导其实也是缺失了重要的一个环节。除此之外,有一部分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的公共设施等出现了一些纰漏,例如被墙角突出的钉子划到受伤或者滑落楼梯等,这些人身伤害事故其实是可以通过整改来降低发生概率的,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社会主体应当进一步以相关规章来督促学校解决这些设备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再次发生。社会主体在解决校园生人身伤害事故过程中,在事后应当提出全面的措施来进行一定的补救和改善。只有在正确的疏导学生的心理,保证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校设施完善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效地减少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机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社会主体的角色完善路径

(一)加强法律约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中小学教育和教育设备支持和鼓励学校改善其教育和教育设施,同时通过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减少校园内的意外伤害,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给学校学生人身事故伤害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或完善现行的保险制度。教育部于2002年3月26日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就地方立法而言,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和深圳等个别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而且仅仅局限于中小学生。[3]不仅如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漏洞,因此,各地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校园意外伤害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重视制度宣传:加大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提倡正确引导

加大《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对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科学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采用案例分析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该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对学校的责任有一个科学正确的认识。作为相关社会主体应当做出正规的引导,透明公开相关非隐私的信息,减少网络上的虚假舆情的传播,让社会大众更加接近事实真相。[4]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网络舆情相关的队伍建设来配合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在突发事件面前主动地、有效地解决网络舆情危机。社会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微博等范围广且受众面大的社交媒体来进行科普来增加大众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了解,起到制度宣传作用,同时也可以在发生事故时及时进行正确的舆情引导。

(三)推进保险服务:与制度相结合扩大学生意外保险可保范围

学校是公益事业单位,而非营利性企业,公立学校一般依靠政府部门划拨的教育经得来确保学校的教育支出及设施维护等,而教育经费是有限的,在面临数额巨大的赔偿金额时,校方往往无力承担。虽然目前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和校方责任险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校方的压力,但由于险种的覆盖面有限,无法完全解决问题。[5]因此,有条件的学校可能会设立专项基金或有关保险险种为学生意外伤害提供经济条件。当前主流的几家保险公司提供的校园安全责任保险的范围仅停留在生理方面,忽略了学生心理的方面,并且在可保范围上存在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应当协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推进校园安全责任保险的服务,与实时制度相结合对保险的可保范围进行适当的修改,有选择性地扩大学生意外保险、校园安全责任保险的可保范围。

四、结语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但这些暴力、灾害等意外却在无情地伤害着我们的未来,这不得不令我们反省、反思。在解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应当进一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应当从教育、心理等各个方面切入,积极正确的处理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其中,社会主体也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一环。社会主体应当承担起完善相关法规及宣传的责任,也应当同步推进有关保险服务的覆盖范围,帮助做到从根源上减少事故发生,并更加有力的解决已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再次发生,为学生筑起安全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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