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对比下的行政公益诉讼思路探索构架

2021-11-25 02:09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民事机关

李 琳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山西 长治 046200)

公共利益在无法律保护下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的。一般诉讼理论为,利益受到损害时,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但是当公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该由谁来提起诉讼是非常严峻的问题。随着国家社会公共领域的拓宽,国家法律正面临着这些问题。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重要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1]。

一、公益诉讼的性质界定

公益诉讼性质界定主要分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两者有相同,也有不同。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是行政公益诉讼时,大部分案件范围都是相同的。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只是其中部分案件固有属性是“民事”。两者在程序构建方面相似之处较多,但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则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反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两者在行政前置程序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较大区别。公益诉讼的定义也分为两种:一种认为是特定组织抑或者以某人根据法律授权,针对违反国家法律以及侵犯国家、社会利益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法追究责任的活动。另一种是与之相对的,认为是任何组织抑或者以某人根据法律授权,针对违反国家法律以及侵犯国家、社会利益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依法追究责任的活动。两者之间存在对应面不同,第一种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另外一种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两种定义代表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大部分人对于两种资格认定容易混为一谈,这也使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者,在学理与实际应用上都有可钻研探究的空间[2]。

二、公益诉讼的分类

(一)民事公益诉讼

现今,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范围,仅限定民事实体法律法规之内。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将民事公益诉讼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环境污染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这以上两类的诉讼案件。对比民事公益诉讼的属性来讲,其实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同,两者主体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唯有在利益上面是区别开的。普通民事诉讼要求原告与本诉讼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而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因法律授权,为保护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与本诉讼案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民事公益诉讼权问题很难拿捏。当前民事性实体法其实有很多,比如日常生活中的《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法律中涉及了公共利益,但在诉权分配问题上,还未有实质性规定[3]。

(二)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被告方为行政机关。可以理解为,在保护公共利益上面,民事公益诉讼比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方式更加直接。以督促方式令其纠正行为,使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责任,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还没形成广泛意识,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更是不能达成一致。面对受侵害利益方,行政公益诉讼体现其本质,侵害方必须为多个主体或者是公共利益,不能仅是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利益。普通的行政诉讼法律效果是救济私权,而行政公益诉讼更侧重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仅要考虑侵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为注重的是行政机关行为之下产生的社会效果,强调对社会的担当与责任。

三、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

(一)内在含义

1.两者相同特征概括

两者的原告与被告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主要指的是: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民事行为,被告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行实质性损害;或者原告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损害,但被告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民事与原告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法律上构不成利害关系。

不论是民事公益诉讼或是行政公益诉讼,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其与某人或者某集体的私利毫无关联。当个人作为自身利益保护者时,其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个人可向法院提起一般诉讼,以此来维护个人权益[4]。对于社会公共权益受到损害,因不关系到某个人,为此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以保障社会公共权益。

2.两者不同特征概括

首先,被诉对象不同。民事主体为被诉的对象称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民事主体存在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为被诉的对象称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行政机关所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诉讼第三人不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比较复杂,如涉及与被诉违法民事行为有关的平等民事主体,则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三人多是与违法行政行为的民事主体。

而后,诉讼目的侧重点不同。虽然都是以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但两者诉讼目的侧重点不同。“违法行为规范及社会秩序”是民事公益诉讼侧重点;而行政公益诉讼侧重点,其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能够依法行政。

最后,两者间的诉讼结果不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大部分发生在法律效力之后,其结果要求,被告的行政机关认识改正违法行为,主要作用为监督;当民事主体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判决结果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主体违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构建

两种公益诉讼之间存在的相似点较多,在制度构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立法方面。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还需根据实际案例经验,总结归纳,而后对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立法,确认法律规范[5]。

其次,原告资格。许多学者纷纷以外国原告资格为主要论点,借鉴公益诉讼原告方划分成三类办法,其分别为:广大群众、受害者、机关单位。三类原告的诉讼背景侧重点不同,间接或者直接利害关系得以明确。笔者认同此观点。

而后,诉讼费用方面。行政公益诉讼主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与个人不发生直接利害关系。诉讼行为会消耗原告大量的时间以及资金,所以在诉讼制度上应为原告考虑。为防止滥诉现象,法院可制定相关奖惩制度。此制度对滥诉人员有相应的处罚,对合理诉讼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此,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考虑到两类诉讼的不同特征,其法律法规制度构建模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参照原有的行政诉讼法实行;而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以上的作用,因此,应以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规定为基础,适当增加相关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规定。

四、结论

我国公益诉讼尚存许多不足之处,还有待改进。两者之间有很多共同之处,也存在不同特点。最大共同点是,两者最终目的都是为维护国家、社会权益而存在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整体概念在于无主要利害关系,原告界定范围模糊;行政公益诉讼的整体概念在于被告方,必须为行政机关,被告界定范围明确[6]。为了能使我国社会权益得到保障,还需加大力度完善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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