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问题研究
——以儿童性侵案件为例

2021-11-25 02:09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儿童性进行性筛查

薛 霞

(新疆博州广播电视大学,新疆 博乐 833400)

一、网曝儿童性侵热点事件引发的思考

(一)G1402次列车的疑似猥亵儿童事件

1.事件描述

2018年10月27日晚,《都市快报》发布信息称接到爆料,当天下午,由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快到长沙南站时,见到疑似一男子猥亵怀中女童。从网友提供的视频看,小女孩四五岁,男子不时撩起女孩衣服,抚摸、亲吻。

2018年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情况通报】:针对10月28日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起媒体和网友关注一事,南昌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1]。

2.网络评论要点

(1)这是否正常的父女行为?对亲昵行为提出质疑。

(2)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猥亵?认为需要明确猥亵的定义。

(3)是否因为两者为父女关系,所以判定不构成猥亵。

(4)对未成年保护法的质疑。

(二)男教师宿舍给女学生“盖被子”案

1.事件描述

2017年6月,一小学六年级女生称,老师谭某会故意帮学生盖被子,趁机摸女生胸部猥亵女生,全宿舍的女生无一幸免。

9月19日,人民网官方微博报道称,谭某因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网络评论要点

(1)量刑是否合理。

(2)对于相关管理的质疑。

(3)受害人和举报人是否应该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从以上热点事件在当时都引起了不少的关注,原因一是对儿童遭遇猥亵事件本身的关注,二是以上事件都牵扯到一些特殊的犯案人,例如父亲、老师等[2]。

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治建设的缺陷

(一)预防体制不健全

关于儿童性侵的预防体制,笔者比较赞同吴丹关于《性侵儿童犯罪微观预防对策体系探析》中提到的从个体预防、家庭预防、校园预防、社区预防四个层面构筑儿童犯罪对策体系。而要做到体系的构筑,不定式宣传、定式教育培训、犯罪信息网络的建立与筛查、监督监察体系的建立等缺一不可[3]。

犯罪信息网络的建立对于性侵害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校园性侵案影响力大,隐蔽性高,对于教职工人员的前置筛查是必要的,但是也是远远不够的。上文提到的网络热点性侵事件除了教师的这起,还有两起都是亲属关系人员的性侵事件,对于发放生育证的民众是否可进行性侵前置筛查,剥夺犯案人员的抚养权?对于申请领养孤儿的人员是否可进行性侵前置筛查,剥夺其领养权?对于所有公职人员,可否进行性侵前置筛查,剥夺其入职的权利呢?

记得电影《素媛》里有一句台词:“他(指犯人)出来的时候,我女儿还没成年呢,谁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制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治建设工作执行力相对不足,对儿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否行使的权利相关的界定含糊不清,存在儿童保护法中儿童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法规不明晰的问题[4]。

此外,在量刑方面,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也是相对较轻的。今年,多个网络媒体官方微博报道了《教师猥亵女童改判五年》的案件,事件起因为小学教师汪某于2017年11月酒后途径女生寝室,借盖被子对女生实施了猥亵,2018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检方抗诉,二审改判五年。这是检方的一次胜利,是儿童防性侵害保护的一次胜利,但也暴露出了我国对于儿童性侵害判刑较轻的问题。

(三)我国性教育现状

性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却长期被排斥在教育体系之外。在家庭教育中,家长不知道如何教授、如何描述,寄希望于孩子长大后自己逐渐能明白;在学校教育中,老师对于性教育知识的教授也存在简单带过,未能形成科学、全面的知识普及。吴阶平教授在《开展青春期性知识和性道德的教育刻不容缓》中提出三个关于认识性教育的错误观念:第一,“无师自通论”;第二,“封闭保险论”;第三,“救急论”。以上观点都未做到科学、全面地看问题。由于我国根深蒂固的性保守思想,成为当今性教育实施的阻碍[5]。

(四)网络舆论响应与引导的缺陷

正如笔者上文所提及的,我国在儿童性侵害防护方面是没有官方对话窗口的。以笔者选取的个案为例,“G1402次列车的疑似猥亵儿童事件”,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的情况通报,因未明确表明是案件本身不构成猥亵还是因父女关系导致不构成猥亵,造成了不小的风波,将公安部门推上了风口浪尖,“南京南站候车室猥亵儿童案”通报只截止到嫌疑人被依法拘留为止,关于受害儿童的后续保护工作并没有任何的通报,引起民众的担忧和不满。

三、健全儿童性侵害预防保护法制

(一)加强儿童侵害预防宣传教育

1.通过教育系统对儿童进行阶段性教学,开设性教育的相关课程,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接受程度以及生理发育情况,制定不同阶段的性教育方式,通过多媒体、多途径循序渐进、深入浅出地进行性教育。

2.通过多种途径对家长进行性侵害预防教育。家庭教育是建立个体预防、家庭预防、校园预防、社区预防体系极其关键的一环,因此对家长的预防儿童性侵害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6]。教育方式可包括利用《学生安全平台》此类的App对家长进行学习要求,通过每学期至少一次的儿童性侵害预防讲座或者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学习讲座来进行宣导。

3.建立官方对话窗口,例如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公布更新最新儿童性侵害案件,并进行儿童预防性侵害宣传。

(二)完善法律体系,依法从严惩处犯案人

性侵儿童,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对于受害儿童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成为儿童一辈子都无法摆脱的阴影[7]。建议一是明确儿童保护法中儿童的主体地位,明确儿童保护的执行单位和主体,明确特殊职业或身份对儿童保护的义务。二是加大儿童性侵案件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来减少儿童性侵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受害儿童的救助保护制度

从笔者列举的几个网络热点事件可知,民众对于现行受害儿童的救助保护制度是不满的。在儿童性侵案件的处理中,严惩犯案人固然重要,但后续的保护和救助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更为重要。受害儿童的救助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保护,建立受害儿童的免费心理医疗救助站,对于亲属作案的受害儿童后续的抚养成长问题的解决等。

(四)建立犯罪信息网络

在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时设一前置程序——进行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建议逐步推进所有公职人员的犯罪筛查以及对于申请领养人员的性侵前置筛查,降低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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