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性侵害现状、影响因素及防范对策

2021-11-25 06:50叶静妍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性犯罪犯罪案件

王 东 叶静妍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3)

无论是中小学校园还是校外培训机构,都是学生的学习场所,理应是一片净土。但近年来,在这些神圣的教书育人的场所发生令人不齿的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却越演越烈且居高不下,事件的发生不仅摧残着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更为我国教育行业中为人师表的教师形象抹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教育的公信力受到屡屡挑战。不断曝光的性侵中小学生案件,充分暴露出教育及相关培训行业在从业人员管理和中小学生防性侵教育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和潜在危险因素。

一、中小学生性侵害发生现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儿童性侵案法律文书,搜集自2014年1月—2020年12月以来的典型案例,剔除信息不全的文书。筛选标准:受害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6周岁以上的学龄儿童,加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最终筛选出206起符合标准的案例纳入统计分析。

涉案犯罪人员206人全部为男性,受害中小学生578人。案件总数城市占比(59.7%)高于农村(40.3%),其中,培训机构案件数量占比城市(73.9%)远高于乡镇(26.1%)。受害总人数城市占比(49.1%)低于农村(50.9%),尤其是农村小学受害人数占比更高(57.9%)。作案人员类型上,教师占比最高(80.6%),第二是校内务工者和无业人员(7.3%),第三是保安人员(6.3%),食堂工作人员、校车司机、村民等合计占比5.8%。犯罪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6~59周岁之间(70.4%),19~35周岁的犯罪人占比较低(29.6%)。从学历上看,高学历教师(大学以上)大部分集中于中小学(70.3%),其次主要分布于各类培训机构及辅导班(28.6%)。犯罪人受教育背景为大学以上学历的占比呈上升趋势,2014年的组间占比仅为33.3%,而到了2019年和2020年,犯罪人高学历占比达54.5%和56.4%,近两年甚至出现了研究生学历作案人员。案发场所方面,中小学生性侵案多发生在教室(44.7%)、教师办公室(14.1%)、教师宿舍(7.8%)、学生宿舍(5.3%)、门卫室(4.9%)以及校内公共且隐蔽的空间(5.8%)等地,也有部分案例发生在犯罪人(4.4%)与被害学生家中(3.9%)。多次侵害案则经常于多个场所,如教师办公室、教室、学生宿舍、午休室、值班室、实验室、校车内、小树林、厕所、地下室、储藏间等地。性侵发生时间方面,典型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上课期间(35.9%)、课间(20.4%)、中午(12.1%)、下午放学后(26.2%)等几个时间段,也有少部分发生在早晨上课前(1.9%)、晚上补课或晚自习等时间。性侵频次方面,“一对一”(一名儿童受害)性侵案有110例,“一对多”(多名儿童受害)性侵案有96例。“一对多”案件中,表现出较高的作案频次,作案者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多名儿童实施多次性侵害,受害儿童占受害总人数的68.7%。儿童性别方面,受害女童(92.4%)高于男童(7.6%),遭到强奸女童占比11.1%。强奸案件主要发生在小学(8.0%)、培训机构和辅导班(2.9%),初中占比最低(0.2%)。隐案时长(案件潜伏期)方面,留守儿童案件的隐案时长超过非留守儿童,隐案时长在两年以上的受害人数,留守儿童占比(45.6%)远超过非留守儿童(5.7%),留守儿童及时报警的比例(15.8%)低于非留守儿童(28.2%)。性侵者对留守儿童多次性侵的比例(80.7%)也要高于非留守儿童(75.2%)。在教育机构类型上,从案件数量上看,占比最大的为小学(56.8%),其次是各类培训机构和辅导班(33.5%),初中占比最低(9.7%),但从受害人数方面对比,比例更为悬殊,受害儿童总数为578人,其中小学生受害人数408人(70.5%),其次是各类培训机构和辅导班116人(20.1%),初中最低54人(9.4%)。可见,小学校园及各种培训机构是性侵事件的高发地。

二、中小学生性侵发生的影响因素

(一)学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亟待查缺补漏

诸多案例表明,中小学校园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之所以发生教师性侵害事件,首先,学校过于看重学生的考分,获得高分是教师的荣誉,更是学校办学实力的体现,学校管理层几乎将全部精力投入其中,而对教师的思想动态,班级里发生了什么却全然不知[1]。其次,学校日常管理松散,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校园进出管理问题缺乏严控。某些中小学校园管理松懈,致使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能够自由进出校园,甚至直接进入教室,对学生进行猥亵。如冒充体育老师等。二是教师自律意识欠缺。部分教师不顾学校管理规定,要求女生到教师宿舍单独辅导或借由私自留女生过夜,极易诱发性犯罪。还有一部分教师在工作期间饮酒,因此引发性犯罪的不在少数。在酒后进行性侵犯罪的11起案件中,有8起(72.7%)发生在小学校园。

(二)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待治理

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在我国规模庞大,截至2018年底,全国培训机构有40余万所,由于市场需求广阔,培训机构的数量呈现出疯长的趋势。由于培训机构游走于正规教育的边缘地带,系统化的管理出现了大量的盲区,导致乱象丛生[2],师资配置方面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大有泥沙俱下之态势。在206起案件中,各类培训机构及课后辅导人员59人(41.6%),由高学历人员(47.5%)和低学历(初中以下)人员(15.3%)组合而成,更有些学历不祥的教师(16.9%)。一方面,由于培训机构教师资源的短缺,准入门槛自然降低,这样使得一些仅有一技之长并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很容易进入培训机构担任教师,更谈不上对聘用人员在德育方面的考核,这些都为后期作案埋下了隐患。培训机构的中小学生性侵案数量69件(33.5%),不容小觑。发生城市培训班的受害人数占比(69.0%)远高于乡镇学校(31.0%)。其中,培训机构遭到性侵害的男童占比(16.4%)远高于中小学占比(6.4%)。性侵行为多在“一对一”单独辅导、家教、无他人在场等条件下发生,作案场所多为画室、跆拳道馆、架子鼓房、琴行和厕所等。另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对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极少进行违法查询。据统计,具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多次性侵儿童比例高达77.8%,有性犯罪前科人员在各类培训机构占比(66.7%)远高于中小学教师占比(33.3%)。

(三)防范及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无论是父母还是学生,在诸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都反映出薄弱的防范和法律意识。从监护人的角度看,无论是学校还是在校外培训机构,完全做到父母的全程陪护是不现实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孩子受到性侵害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全然不知。二是知情不报。第一种情况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程度不足,不能达到以心比心和相互信任的程度,没有这种信任关系的存在,孩子在遭到性侵害后就不敢告诉父母,甚至不知所措,担心父母责怪[3],找不到身边信任的人,只能自己默默忍受,最终精神受损。第二种情况,知情不报,有很多影响因素,比如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顾忌家庭和孩子的颜面,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沉默[4]。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大量案件所反映出的是学生自保意识不强,缺乏辨别真假的防范能力,小学生对正常亲昵行为和猥亵行为的辨识能力低,导致不知道何时选择拒绝,尤其是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父母经常在外务工,许多学生上学期间住校,平日里与老师的接触较多,久而久之形成依赖性,这就给心怀不轨的教师以可乘之机。薄弱的法律意识,通常会激发加害人进一步犯罪的欲望,使事态变得更为严重。

三、防范措施探析

(一)严控教育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

中小学是国家培养各级各类建设人才的摇篮,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而教师则成为传播知识成就未来的引路人。多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的师资队伍建设,在教师录用过程遵循着严格的考核程序,如材料审核、笔试、面试、试讲和体检等,相继出台多项政策以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基本业务水平和个人素养。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纯洁性。鉴于校外培训机构和各种辅导班、家教等构成复杂且形式多样,建议参考该《意见》执行。研究表明,校外培训机构作案人员中符合教师标准的很少,相反,有性犯罪前科的辅导人员占比(68.8%)是中小学有性犯罪前科教师占比(31.3%)的两倍以上。近年来,各种校外培训班、辅导班以及家教等从业人员性侵中小学生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一对一”式的密切接触辅导,使受害人数占比随着时间的推移几乎线性递增,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新的社会问题和教育管理漏洞。

(二)增加犯罪风险与成本

中小学生性侵害的发生不同于普通的刑事伤害案件,即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或获得一定的费用补偿,也难以去除儿童心灵的阴影,这种阴影可能会导致儿童人生发展轨迹发生重大转变。因此,事前预防无论对儿童、家庭还是社会,都要优于刑事司法的事后惩罚,对于性侵犯罪,通过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确实能对犯罪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不能完全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5]。增加犯罪风险与成本是预防各类犯罪一个有效途径。对于性侵中小学生犯罪而言,增加犯罪成本可以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同时进行完善。

首先,在硬件方面,无论是中小学校园还是校外培训机构,都应该配置足够的监控设备,保证教室、走廊、教师和学生宿舍进出口、楼梯、食堂、各种仪器室及储藏间门口等,甚至学校围墙都实时进入监控的视野,同时配有专人轮岗昼夜巡逻,这样会大大增加性侵者被发现的可能性,增加犯罪风险,将犯罪消灭于萌芽当中。其次,在软件方面则有赖于儿童个人、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增强儿童的性侵防范意识和技能。中小学生个体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快速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对性侵者的威胁、利诱以及行为辨别方面还很薄弱,所以需要学校协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共同配合,尽可能多的传授防性侵知识和技能,增加与儿童的交流沟通机会,建立彼此的信任感,为保护儿童性健康筑起一座坚固的堡垒。

(三)落实和完善报告与从业禁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院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看护的相关人员、单位和其他所有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应向国家公检法部门报案或者举报。该意见实则明确了全体公民应该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性健康的义务,对于及时揭露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无疑是有帮助的。但从该意见近些年的实施情况和案发途径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应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将报案与法律责任绑定在一起,在有效揭露犯罪的同时也会对潜在犯罪人员产生威慑作用。对于有性犯罪经历的人员,从业禁止是预防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从业禁止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新增加的条款,2017年上海、湖北和黑龙江等地率先实施和探索性侵未成年人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5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及相关活动。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地方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施从业禁止宣判的案件已大幅度上升(达到年度案件的48.7%)。鉴于犯罪人员犯罪情形及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可以考虑将从业禁止的期限适当延长甚至终身,这样可以将屡教屡犯的顽固性较大的犯罪者彻底隔离于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线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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