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君安
(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211)
保证公司稳定运行,可以为社会创造良好经济收益,能够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保证消费者能够享受优质服务,促使社会福利进一步提高。所以利益相关者能够对企业经营效果产生直接影响。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企业中高管、监事以及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员工能够借助职工大会表达利益诉求。但是以消费者群体角度分析,难以将诉求利益直接传递给公司,之后借助“社会责任”对企业在消费者诉求方面的尊重进行解释。企业借助服务与产品能够不断发展,然而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虽然能够借助消协以及其他保护方式实现救济,然而因为滞后性问题,所以无法全面实现[1]。
在市场经济时期,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从公司法保护方面进行分析,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从公司法保护方面提升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丰富相关的内容,能够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从而减少问题发生率,为整个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其二,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能够为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优化提供支持,形成互惠互利的良好局面,同步发展,相互促进;其三,在社会法治化背景下,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应的依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