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探讨

2021-11-25 18:22白依凡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赔偿制度惩罚性

白依凡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应用在食品生产的科学技术也是越来越丰富,使得我们的生活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但是我们也需注意到,食品中的安全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普遍。例如2008年的某奶粉事件,2011年的某肉业的瘦肉精事件,2017年的大米污染事件以及2020年的“大头娃娃”事件;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说明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还是存在问题[1]。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管控食品的安全,我国一直在加强食品安全这方面的立法。从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2009年发布并在2015年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都对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更多的是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民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部分争议,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希望能够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保护商家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争议性问题

(一)“知假买假”是否合法化

“知假买假”这种行为是随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而衍生出来的,此种行为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主要是“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来进行打假以及存在这种行为的消费者是否能够认定为合法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对消费者这一定义进行新的解释。因而,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或者职业打假人,现阶段还没有法律明确地说明他们是否属于消费者[4]。社会上职业打假人员的知假买假行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向:一种是为了公益目的,为了揭露销售者存在的贩卖假货的问题,为了打击假冒伪劣、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而作出的知假买假行为。另一种为了谋求私利获取相应的赔偿而故意地知假买假。但是,从外界来看,这些都反映出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这些意识行为是不为其他人所能知的。因而,从法律上来判断“知假买假”这种消费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惩罚性制度中的合法消费行为也变得扑朔迷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这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过往的消费行为进行分析。

(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可否细化

《食品安全法》规定,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除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对消费者自身造成的损失的三倍赔偿金[5]。这个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相对来说比较单一,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对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作出惩罚性赔偿措施的实施目的。对于消费者购买的较低额度的商品,消费产品的金额加上赔偿的金额可能都在一千元以内,这使得部分消费者不会选择诉讼而是私下和解。其次,较低的赔偿金额也不会对商家造成威慑作用,使得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而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其购买的商品金额可能较大,而进行十倍的赔偿,可能达到十万元以上,这对于某些商家来说,可能是个比较沉重的罚单。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制度的措施

(一)普通消费者和知假买假者的区分保护措施

对于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中的知假买假者,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保护公众的集体利益,而是为了谋求私利,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罚款,这部分知假买假者会购买价格高昂的假冒伪劣产品从而获得高额赔偿。高额的惩罚赔偿一方面会对部分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会引起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抵触,给外界的错觉是知假买假者俨然从受害者的地位变为了加害者,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另一部分学者持有的观点是:随着知假买假者的出现以及对生产者的震慑,对净化食品安全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闻、网络的报道,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促进了消费者的心理转变,同时对食品生产者以及经营销售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综合来看,我们不能把知假买假者一概而论,虽然部分人的行为有失偏颇,但作为打假人,其起到了社会监督的作用,对食品安全的环境起到了净化的作用。但正如部分学者的观点所见,部分情况下,打假人对同一产品的消费金额巨大,支付价款的10倍确实对企业产生较大的负担。针对这一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是否产生损失、是否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来判断,对于明显通过购买量来获得高额赔偿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评判,不能让司法资源变成了部分机会主义者牟取利益的工具。

(二)惩罚赔偿金标准的完善

科学合理的惩罚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仅能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有较好的约束作用,同时能够促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损失3倍”“支付价款10倍”[6],但是按照这个规定执行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对于消费者来说,损失的范围不容易明确,比如部分间接性的损失。同时,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职业打假人和普通的消费者在进行赔偿时,也应该进行区分,进行不同标准的赔偿。因而针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性以及食品对消费者自身产生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决赔偿。采用弹性的赔偿方式,对于产生较恶劣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惩罚赔偿金采用较大的额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的目的,对生产经营者产生警示作用。而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根据其消费的实际情况以及产生的损失,综合进行评判,既要对商家进行了该有的惩罚和警示,同时也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给予肯定。

三、总结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的进步,食品安全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增多,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很多消费者对市场上食品的安全都存在怀疑的态度。《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对于出现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进行了相应的惩罚,有效地打击了不法分子,净化了食品安全市场。但我们也注意到,随着食品安全问题复杂性的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不足。因而,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制度,使得《食品安全法》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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