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建议

2021-11-25 18:22徐征徵唐书娟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仲裁

徐征徵 唐书娟

(1.昆明文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2.昆明城市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自2014年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国际上便给予了高度重视,这也表明了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机遇的到来。但是机遇往往伴随挑战,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与国家频繁的贸易往来,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关于如何采用有效的方法缓解这些纠纷便成了各个国家关注的重点。在国际交流过程中,临时仲裁制度极其常用,此制度最大的优势便是灵活多变,不会受到国家以及区域的局限性,对于任何环境都可以适用,在贸易纠纷中既维护了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同时使市场环境更加稳定,减少了由于纠纷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而本文则站在法律视角下,针对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给予的几点建议,能够为此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法律视角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重要性

在自贸区多样化的纠纷中,仲裁是很好的缓解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法院工作的压力;与此同时也具备了多种特点,例如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实现最大化的自治,权利主体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根据自身能力实施自卫行为,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也正是由于仲裁制度的这些特点,在商事纠纷中被广泛地应用。临时仲裁主要指的就是利益双方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对存有争议的内容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审理。当前机构仲裁发展迅速,仲裁制度在相互促进与补充下也越来越完善。相关数据显示,在2016—2020年短短的五年时间内,选择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占比达到了30%左右,这也说明了在解决商事纠纷问题的方法中,临时仲裁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功能性越来越强大。与机构仲裁相比较,临时仲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将当事人意愿中的自治作为核心内容,使仲裁庭拥有了较多自主权利。仲裁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规则、地点等不同事宜,外部干预减少;第二能够将纠纷解决经济性大幅度的提高,临时仲裁不需要任何机构介入,不受时间限制,复杂环节简单化,利益双方可自行商讨,进而将仲裁中不同事项明确,成本减少,更加突出了仲裁的灵活与变通特点;第三临时仲裁自主性较强,所以利益双方对于裁决结果认同度较高[1]。

二、法律视角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临时仲裁与我国现行法律有冲突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虽然指出了如果在自贸区内已经注册的企业在互相约定下,由指定地点、仲裁规则、指定人员对存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仲裁,那么则认定此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因为多种原因的局限,我国法院对于临时仲裁并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效应,依然存在争议。例如《仲裁法》第十六条、十八条中提出只有仲裁机构才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这和上述提到的《意见》中的内容存在较大的冲突,对于后期流程开展会有影响。临时仲裁在法律中依然缺少权威性的支持,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与修订。

(二)临时仲裁协议的内容缺乏规范性

临时仲裁将双方当事人合意作为依据,而这个合意又需要由临时仲裁协议体现出来。所以临时仲裁协议便成了关键,在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提到仲裁协议上要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但是在临时仲裁中对此却并没有明确要求,为此需要双方针对临时仲裁协议内容合意。虽然《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横琴规则》)以《意见》为依据,对仲裁中的三特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并没有指出具体内容,未罗列示范性条款,极易导致本身就没有条款制定经验的当事人面临种种困难,仲裁程序实施受到影响。

(三)临时仲裁员的选任与监督机制不明确

临时仲裁中的仲裁员选定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完成的,若协商不成,则要指定。而《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员选任相关事宜,但不够清晰。《横琴规则》中也指出了如何选定仲裁员,并且说明了指定的具体程序,但是也明确说明了必须要与《仲裁法》规定的条件相符。在《仲裁法》中针对仲裁员的要求非常严格,这样使纠纷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当事人的意愿也很难达成。其次,《横琴规则》中提到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员承担着信息披露、回避义务,但是并没有指出在违反这些义务以后需要如何惩戒。

(四)司法对临时仲裁过度干预

仲裁制度需要司法来执行,而且法院给予相应的监督,所以临时仲裁中,司法干预是必要的。但是监督限度以及范围如何界定依然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在《意见》第九条中指出了法院可认定临时仲裁协议有效,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力认定其是无效的。在《横琴规则》中针对司法如何干预,干预局限性如何设定并没有详细的标准给予说明,这对临时仲裁裁决公平性、有效性极其不利[2]。

三、法律视角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调整《仲裁法》相关规定

临时仲裁制度必须要有法律给予权威性的支持,所以要将与其相矛盾的法律条款进行调整。在《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仲裁协议需要明确限定仲裁委员会”这一条进行调整,不要将其作为衡量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其次,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可改为仲裁庭,将第二十条中的仲裁委员同样也改为仲裁庭。

(二)制定自贸区临时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在《意见》第九条中提到临时仲裁协议基本内容有:仲裁意愿、事项、地点、人员、规则等,根据此内容,与自贸区纠纷特点结合,将示范性协议条款制定出来,以此作为可以参考的范本。除此之外,为了能够使临时仲裁更具国际性,制定的示范条款以及相关内容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尽可能地和国际规定更加贴切。

(三)确立临时仲裁员的选任与监督制度

仲裁案件审理中,裁决的公平公正性取决于当事人合意选任的仲裁员。所以对此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在《仲裁法》第十三条中对于仲裁员资格有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三八两高”,三八指的是从事仲裁、律师、法官三职位工作满八年,两高是指法律专业高职称、经济贸易专业高职称,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仲裁员。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此条件有些严格,并不能适用于临时仲裁中,所以要以具体区域为依据,对仲裁员资格认定的标准适当放宽,无需受职业、国籍局限。其次,还可以借鉴《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认定,为此《仲裁法》中也可以适当增设条款,在明确仲裁员监督、惩戒条款时,可根据仲裁前、中、后进行规定,一方面能够确保仲裁员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保证仲裁结果公平公正[3]。

(四)划定司法监督干预临时仲裁的限度

法律视角下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其与司法监督间的均衡点。临时仲裁的制定要将改变原有司法监督干预较多的现状,可遵循适度干预原则。首先,在临时仲裁程序的有效执行过程中,法院给予强制性的保障,确保自贸区在范围之内实施的临时仲裁结果能够被承认,并且有效地执行。如果临时仲裁处理的结果并没有存在无效或者是可以撤销等情况的时候,法院应该发挥的是执行机构仲裁裁决作用,对临时仲裁裁决积极执行[4]。其次,针对临时仲裁裁决审查,法院要在真正意义上落实到程序上,而并不是对实体的审查,尽可能地确保临时仲裁裁决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四、结束语

最近几年,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自然也就不一样。贸易进出口额的日益增长,随之而来的便是贸易纠纷事件的多发。而临时仲裁以其优势有效缓解了这些矛盾,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时代在发展,临时仲裁也要与时俱进,弥补自身缺陷,在不断完善与优化中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应。

猜你喜欢
仲裁法仲裁员仲裁
仲裁裁决如何作出?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自行和解作了哪些规定?
紧急仲裁员制度效力问题探究
国际仲裁中紧急仲裁员程序研究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规则演进、司法适用与立法重构
国际商事仲裁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仲裁法的完善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