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50)
房屋产权人李某与某长租公寓企业签订《房屋托管租赁合同》,将房屋交由该长租公寓企业出租,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后该长租公寓企业与租客邢某签订《住宿服务合同》,由邢某承租上述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付十九押二。邢某在该长租公寓企业业务员介绍之下,与某金融机构签订《租房贷个人借款合同》,该金融机构将十九个月租金一次性发放至长租公寓企业账户。租赁期间,因长租公寓企业拖欠产权人李某租金,导致《房屋托管租赁合同》解除,产权人李某要求租客邢某搬离房屋。租客邢某主张长租公寓企业结清租金贷款。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产权人李某与长租公寓企业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的性质;产权人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租客邢某搬离;租客邢某租金贷款如何处理。
长租公寓本是乘“租购并举”政策东风填补市场空白的创新商业模式,但是近年来,部分长租公寓企业通过“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为快速回笼资金,诱导租客向金融机构贷款,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限内所有租金。野蛮扩张的背后潜伏巨大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造成诸多租赁矛盾。2018年至今,长租公寓陆续“爆雷”,出现租客房租、押金难退,产权人驱赶租客等问题。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长租公寓运营不善导致的纠纷,涉及产权人、租客、长租公寓企业、金融机构四个主体,主要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即产权人与长租公寓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租客与长租公寓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租客与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