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据互联网传输出境的实施困境与完善策略

2021-11-27 01:28:24耿志杰刘志森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浙江档案 2021年3期

耿志杰 刘志森/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这是档案法自立法以来二次修正后的第一次修订[1],推动了我国档案事业建设的法治化、现代化,为新时代我国档案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随着档案信息化发展,新技术环境丰富了档案出境利用的服务方式。为应对档案载体变化所带来的风险,新修订档案法对档案数据互联网传输出境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档案数据互联网传输出境指档案数据通过网络实现电子移动出境的过程,即数据形态的档案资源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方式实现跨国利用。与一般数据互联网传输出境相比,档案数据的出境利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数据出境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较小,《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一年内出境信息数量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要求的”[2]才需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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