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的历史考察*

2021-11-27 15:24曾凡云
军事历史 2021年2期
关键词:财政厅救国华中

★ 曾凡云

全民族抗战时期,征收救国公粮是抗日根据地筹集军粮民需的基本形式。1940年12月2日,中共中央中原局在关于华中根据地财政经济工作建设的指示中强调:“征粮任务能否完成对于根据地内整个工作具有决定意义。”①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69 页。皖南事变后,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全面建设之际,新四军领导人陈毅、刘少奇强调指出:“解决经济唯一办法,应动员征收公粮。”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新四军·文献》(2),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第690 页。征募公粮的重大意义可见一斑。目前,在华中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研究中,对于公粮征收有所涉及,但缺乏专门论述。③朱超男:《淮北抗日根据地财经史稿》,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应兆麟主编:《皖江抗日根据地财经史稿》,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刘跃光主编:《华中抗日鄂豫边区财政经济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任远林:《华中抗日根据地粮政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9年。王建国:《华中抗日根据地田赋征收考述》,《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4 期。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本文主要对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政策的制定与特点、公粮征收的演变以及各阶层负担状况等问题展开探讨。

一、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政策的制定与特点

华中抗日根据地包括江苏、安徽两省大部及浙江、湖北、河南等省的部分区域,各地抗日民主政权建立时间不同,自然条件、土地肥力等差异很大,公粮征收政策的制定最初也较为简单且不稳定。如最早征收救国公粮的皖东地区,1940年夏季开始征收时,公粮“征收率是3%,按实际收获量产稻1 石征收3 升(东家2 升,佃户1 升)”;“采取累进税率征收公粮,粮多者税高,粮少者税率低,5 担以下者免收”。④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第183 页。在苏北盐区,1940年秋季征收公粮政策则规定:“按田亩数计征,分夏、秋两季,每季每亩6 斤(漕法称),全年12 斤。”⑤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34 页。这种征收政策,会导致中农、小地主负担较大。为使华中抗日根据地内各阶层负担合理,更好动员民众交纳公粮,1940年12月,中共中央中原局指出,“在根据地创建初期,不宜进行复杂的累进税制,只宜实行一律征粮、征税百分之几或极简单的累进税制”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新四军·文献》(1),第199 页。。

皖南事变后,华中抗日根据地开始大规模建设,公粮征收政策日趋完善。为了减轻民众负担,使征粮政策更加合理,苏中抗日根据地在1941年普遍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分等定级后,该地公粮征收政策按照地质地貌情况,把土地分为甲、乙、丙、丁4 级,进行公粮征收。淮宝地区实行田赋改征实粮,主要是“根据土地每年平均收获量,划分等则,平均征2%,全县收2 万石”②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99 页。。苏北淮海区1941年救国公粮征收时实行简易累进制,规定“每户按人口每人扣除2 亩基本田,余为余田,余田按照50 亩为一个等级,每亩征收量逐渐提高”③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47 页。。

在1941年的华中,淮北苏皖边区是制定公粮征收政策比较规范的边区。10月1日,淮北苏皖边区制定的本年度秋季公粮征收原则为:“(1)有粮有钱者出粮,无粮有钱者出钱。(2)赤贫者不出。(3)粮多钱多者多出。(4)粮少钱少者少出。(5)抗属烈属公务人员家属优待。(6)用民主的会议决定,不许保甲长胡派乱派。”同时规定,公粮征收标准依阶级成份与经济状况“分等级”,确定为上中下各等,即(1)上等户(即有钱有地的殷实富户,包括地主、富农、商店(人),约占全保户口10%至20%)出秋季收获量12%;(2)中等户(即自耕农、小康之家,约占全保户口40%左右)出秋季收获量8%;(3)下等户(即半自耕农,约占全保户口30%左右)出秋季收获量5%;(4)赤贫户免征公粮,“但以每百户不超过15%为原则”。征粮的种类为:(1)“单征”,即仅征收一种公粮;(2)“各半征”,即产粮有两种者,交公粮时,各占一半;(3)“三三征”,缴纳公粮时,三种主要粮食各占三分之一;(4)“各种征法”;(5)“只征秋粮不征小麦”。此外,苏皖边区对烈属、抗属与公务人员家属缴纳公粮予以减免或优惠。④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1 ~12 页。

从1942年开始,华中抗日根据地普遍实施“并赋征粮”,每年夏秋两季都会根据本地形势的变化、各阶层的反映来积极修订公粮征收条例,以保证公粮征收满足抗战与根据地建设的需要。从1942年后华中各地颁布的公粮征收条例看,公粮征收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田地土质好坏与田亩多少是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分级的重要参照。苏中区1942年夏季征粮办法为:“从亩征收”;“田分甲、乙、丙,注意到土质的好坏”。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年,第272 页。苏北淮海区6月7日公布的《救国公粮公草征集条例》规定:“以地亩多少划分征粮等级,以收获量大小决定土地等则。”根据这一原则,淮海区夏季公粮征收按照田亩多少把当地居民划分7 个等户;把田亩“依收获量大小分为五个等级”。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389 ~391 页。盐阜区1942年夏季征收公粮政策仅仅“注意到田之多寡,未顾及到土质之好坏”,把全区居民按照田亩多少划分为6 个等级。与夏季征收公粮不同,秋季公粮征收中,盐阜区把田地区分为旱田、水田和稻麦田三种,分别按照拥有田亩多少进行公粮征集,即旱田分为7 个等级,每亩2 斤;水田和稻麦田分为6 个等级,稻麦田每亩2 斤,水田每亩4 斤。⑦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400 ~402 页。但在1943年,盐阜区夏季、秋季救国公粮征收中,旱田、稻麦田仍主要依据田亩多少,未顾及土质好坏,仅注意到“洼田花碱田得由各区乡按其土质肥瘠产量多寡”进行救国公粮征收。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366 ~367、371 页。

1942年,鄂豫边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并赋征粮”,开始在边区大规模征收公粮。“其征实办法,将田分为上、中、下三等”;“公粮亦按田地好坏,分上、中、下三等征收”。因边区各地情况不同,因而在具体征粮过程中亦有所不同。如“黄安等县将田分为上、中、下三等,实行累进税率。安陆县将田地分为三等九则,按等则征税。”“黄冈县将田分为特上、上、中、下、特下五等”。①刘跃光、李倩文主编:《华中抗日根据地鄂豫边区财政经济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8 页。浙东抗日根据地1944年度征收公粮只1 次,征收的标准按照土地性质分为4 种,即“甲田(平原水田)每亩征收谷27 斤”,“乙田(山田),每亩征收谷17 斤”,“甲地(包括上等地及地改田)每亩征收谷13 斤”,“乙地(次等地)每亩征收谷7 斤”。②浙江省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编:《浙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 页。

(二)1943年起,当地居民的实际收获量逐渐成为公粮征收的主要依据。1943年3月30日,由于预计夏征公粮时会遇到日伪大举“清乡”和“扫荡”,苏中三地委要求征收公粮应更加合理,“必须改用地之多少划分征粮等级,按照收获量之大小决定土地等级之办法”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197 页。。由此开始,华中各地逐渐都以实际收获量为依据征收救国公粮,以减轻民众负担,团结民众抗日。7月8日,苏皖边区邳睢铜灵地区公布《午季公粮暂行办法》,规定夏季公粮“以实际收获量(如佃田须扣去其应缴佃租部分,地主照实收支租数来计数)来征收”④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33 页。。苏南区行政公署公布的《1943年秋季救国公粮征收暂行条例》也规定“各县得根据地区不同,土地肥瘠,收成丰歉”,明确要求以居民实际收获量作为征收救国公粮的重要标准。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98 页。12月1日,《淮海区重订征收救国公粮公草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征收救国公粮等级按照收获量及土质区分为16 级。”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309 页。1944年,华中抗日根据地各地区的公粮征收标准与1943年基本相同。到1945年,华中抗日根据地对于公粮征收标准的确定更为细致,如淮北苏皖边区7月10日公布的夏季公粮征收条例中,依据实际收获量分为18 级。⑦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320 页。

(三)公粮征收普遍施行累进税率制。从1942年开始,华中抗日根据地在取消不合理的苛捐杂税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公粮征收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基本精神,是本着统一战线的原则出发的,起征点是照顾贫农利益的,最高点是照顾地主和富农利益的,累进率是调节各阶层利益的。”⑧常黎夫:《关于三十一年度征粮条例的几项解释》,《解放日报》1942年11月12日,第4 版。随着抗战形势的变化,累进税率在公粮征收时是变化最大的一项。

1942年秋季,鄂豫边抗日根据地开始实行累进制征收公粮,“每人平均有1 斗田为起征点,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超过起征点多到一定限度的就按累进办法征收”⑨孝感地区财政局编:《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财政志》,北京:学苑出版社,1991年,第55 页。。淮北苏皖边区也在1942年秋季开始实施累进税率,规定“秋季公粮征收分为十级,每人收获五斗起征3%,每人五斗以下免征,到每人十石以上者,才征15%”⑩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00 页。。淮南抗日根据地与淮北苏皖边区不同,它规定“总收获量30 石至50 石增加2%;80 石至100 石增加3%;100 石至300 石增加5%;300 石以上增加15%”⑪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第312 页。。

苏中抗日根据地在1942年公粮征收中也开始实行累进税率,不过是“从亩征收,即征粮的基本计算单位以田亩为标准,规定每亩征收若干,即按亩征收”,“100 亩以下不累进,101 亩以上者,另征累进,直到500 亩以上。”①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272 页。

在1943年至1945年7月间,由于华中抗日根据地所面临形势十分严峻,加上这期间灾荒频发,为既能保证抗日部队与根据地行政机关日常需要,又能使根据地人民负担的救国公粮相对合理,各根据地逐渐调整了公粮征收的累进税率。如淮北邳睢铜灵地区以60 斤为起征点,即60 斤至100 斤者征收5%,此后,每增加100 斤,多征收2%。②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33 页。淮北苏皖边区以100 斤为起征点,100 斤至199 斤为第一级,征收3%,此后每增加100 斤,多征收1%,最高累进率为18%。③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43 ~144 页。在淮海区,“1943年公粮累进分8 级,1944年改为12 级”④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3 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277 页。。1943年颁布的《盐阜区夏季救国公粮征收条例》,规定的累进等级及各级征收率是以田地3 亩为起征点,即第一级免交公粮;3 亩以上不足10 亩者为第二级,每亩交3 斤半;此后每增加15 亩,每亩多缴粮1 斤,500 亩以上者每亩交公粮11 斤。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366 页。

(四)对特定群体或灾荒严重的地区减免征收公粮。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政策中,一般都规定对抗日军烈属有优待办法:免征或者减征。1941年淮北苏皖边区制定的本年度秋季救国公粮征收政策中明确规定:“为抗战工作而牺牲的家属,免征公粮3年;主力军与地方独立团之抗日军人家属,列在上等户者减二成,列在中等户者减半,列在下等户者全免”,对于地方武装军人与公务员家属也作了相应的减免;对于“灾区难民按照灾难轻重情形酌予减免”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3 页。。1942年夏季,苏中区公粮征收中规定的减免标准为:“(1)收成在三成以下,不足三成者,视为荒收,免征公粮;(2)收成在三成以上五成以下者,应视为歉收,减等征粮”;“佃田不满5 亩者免征公粮”;《盐阜区救国公粮征收条例》中则规定“每户有田不足3 亩者免征”。⑦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272 ~273 页。1942年秋季征粮时,淮南根据地征粮机关所作的减征规定为:“凡收获量在二成以下的粮赋全免;凡收获量在三成以上征‘一九’;四成征‘二八’;五成征‘三七’;六成以上全征。救国公粮全额仍为3%。”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第309 页。盐阜区1942年秋季公粮征收条例中则明确规定“旱田不足5 亩者免于征收”,水田、稻麦田3 亩者免征。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400 页。总体来看,在1941—1942年间,通常以3 亩作为减免征收的依据,1943年后华中抗日根据地多以5 亩作为减免征收救国公粮的标准。除上述予以减免的情况外,浙东抗日根据地还规定:“生荒当年新开者”“受敌伪等抢粮损失惨重者”,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减免。⑩宁波市新四军暨华中敌后抗日根据地研究会编:《浙东抗战与敌后抗日根据地史料丛书:根据地的各项建设》第6 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22 页。

(五)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的种类并不固定。华中抗日根据地所包括区域范围较广,各地区种植粮食作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夏季征粮都为小麦,“其他产物得以时价折合小麦征收之”。秋季公粮征收种类多样化。如淮南抗日根据地,1942年秋季征收大芦秫、绿豆、芝麻、黄豆、米。苏中区在1942年夏收时的救国公粮征收中,主要包括小麦、稻和玉米。⑪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272 页。苏南抗日根据地1943年秋季救国公粮中“一律征收白米为原则”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98 页。,苏中第二行政区1943年秋季救国公粮则“稻田征稻,杂粮田征收玉米”⑬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250 页。。苏北淮海区1943年重订《征收救国公粮暂行条例》中规定,“在秋季完全征收玉米,如交其他杂粮均按市价抵(由县政府统一规定)”①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308 页。,1944年苏北淮海区救国公粮“夏季完全征收小麦,秋季完全征玉米”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3 卷,第279 页。,而苏北盐阜区1943年午季救国公粮也仅收小麦,秋季则完全征稻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156 页。;淮北苏皖边区制定的1943年秋季救国公粮征收条例则规定,“本季征收粮食种类,规定稻子、大秫、小秫、绿豆、豇豆、黄豆六种”④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43 页。。但是,这并非一成不变的。如浙东抗日根据地在1944年实行改赋征粮后,规定“公粮田赋以征收食谷为原则,非种稻或部分特殊地区无谷可征或不便征谷者,得以现款(简称代金)或制定之其他农作物折合征收之”⑤浙江省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编:《浙东抗日根据地》,第106 页。。

(六)救国公粮交纳阶层比较广泛。一般而言,华中抗日根据地内各阶层人民,包括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都要负担救国公粮。为了既能征收更多救国公粮,又能使各阶层负担合理,动员更多民众支持抗战,淮北抗日根据地特别规定了“独立劳动生产之小手工业者(如剃头、推磨、打铁、炸油条等)”、商人及“外籍地主”也要缴纳公粮。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47 ~148 页。1943年7月,淮北邳睢铜灵地区规定“凡长年在外有固定生产职业者不得计入征粮人口以内(雇工除外)”;同时,对于“地在我地区,人在敌占区,人口无从调查者,一律按照收获量9%征收,并由其佃户[或]代管人缴纳。……祠堂、礼堂及其他共有田产一律照收获量9%征收”⑦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134 页。。苏北淮海区则规定僧人也应缴纳救国公粮。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310 页。

二、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状况之演变

皖南事变前,作为国民革命军的新四军,切实遵循国民政府之抗战国策,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民政府所发的军饷,但是,国民政府起初发给新四军全军的经费“每月共1.6 万元”⑨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新四军·文献》(1),第70 页。。后经军长叶挺积极争取,“新四军整个经费每月只批6.5 万元”⑩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新四军·文献》(1),第71 页。,这与国民政府同类军队相比,仅是其“一半的津贴费”⑪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新四军·参考资料》(1),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第25 页。。

国民政府对新四军的不公正待遇,使新四军经济困难不能自存,为保证部队给养,“不能不借助敌后资财民力,以效命抗战”⑫上海师范学院政治教育系编:《陈毅资料选》,内部发行,1979年,第113 页。。在全国抗战爆发一周年之际,陈毅在纪念日大会上指出:“新四军主张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粮出粮,这是合理负担。”⑬刘树发主编:《新四军年谱》(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6 页。当时,新四军各支队解决部队经费与给养的主要措施:一是靠打汉奸没收财产来弥补,或采用“打资敌”方法筹款;二是向地主、富户借粮借款,甚至用命令、摊派办法;三是设立税卡收税、开征田赋;四是直接购买军粮。对上述措施,中共中央认为:“抗日军队及政权之经济来源,主要的依靠税收公债及救国公粮。在新区域则依靠募捐及合理负担,应反对以打汉奸作为财政出路,反对在敌占区任意没收和罚款等之错误办法。”⑭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117 页。

华中抗日根据地局部地区开始征收公粮始于1940年。4月中旬,中原局在发动群众,开展皖东敌后根据地建设时,在财经方面公布了征收公粮的法令①中共江苏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苏北领导小组:《苏北抗日斗争历史资料摘记》第2 册,内部版,1983年,第18 页。,按照该法令,“1940年午(夏)季第一次征收救国公粮,收粮种类与土地税同”②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第308 页。。公粮征收非常顺利,经过努力,“预计7月底,可收600 万至680 万斤。秋收后,可续募220 万斤”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新四军·文献》(1),第433 页。。这是目前关于华中抗日根据地征收公粮的最早记载。

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华中各地党委政府开始积极征收救国公粮。1940年夏,苏皖边区党委先后召开3 次350 余人参加,包括当地士绅、开明地主、商人以及国民党人在内的各界人士会议,决定“一律在各游击区抗敌自卫委员会主持下开征救国公粮,当年征得公粮5000 担”④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28 页。。8月,鄂豫边区财经会议即决定征收公粮,在云梦地区救国公粮实收约计1200 石米⑤鄂豫边区财经史编委会、湖北省档案馆、湖北省财政厅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鄂豫边区、新四军五师部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40 页。。在皖江地区,1940年成立的路东路西人民抗敌联防委员会,也开始执行“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抗日财政经济政策,征收极少的救国公粮。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556 页。该年淮南津浦路东抗日根据地开征救国公粮,“全年收入超过7 万石,其中秋季征收36248 石”⑦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48 页。。苏北盐阜区则在1940年秋季开始征收救国公粮,“按田亩数计征,该季征公粮1350 万斤”⑧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34 页。。

1941年以前,华中抗日根据地处于初创阶段,公粮征收尚未全面展开。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根据地政府收入增加的比率,远远赶不上物价增长的比率。因此,中共中央中原局决定从1941年起,实施“并赋征粮”,田赋“一律以粮食实物缴纳”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1),第168 页。。

1941年1月,皖南事变发生,国民政府宣布取消新四军番号,新四军微薄的给养也完全断绝。与此同时,国民党除在“沦陷区域新加公债外,田赋及一切其他苛杂并未减轻”;日寇在华中大肆“吸收粮食”“向居民摊派粮食”“除征收田赋外,每亩地要收2 升粮的亩捐”等。⑩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481 页。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4月14日,刘少奇、陈毅等新四军领导人指出,华中抗日根据地“解决经济的唯一办法,应动员征收公粮,只有吃公粮,则部队费用可减少很多,不然决不能长期的维持”;而且,新四军与华中抗日根据地征收公粮是有理由的,即“军部被打坍,政府(指国民政府)取消番号,停止发饷,不得不求助于民众”。⑪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新四军·文献》(2),第690 页。

皖南事变后,公粮成为华中抗日根据地军民得以坚持抗战的重要支柱。据统计,1941年秋季,淮北抗日根据地从9月26日至10月20日共25 天,“完成了2647 石2 斗6 升4 合的公粮数目”⑫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2),第29 页。。这不仅解决了当地军民的粮食问题,而且救济灾荒,团结了广大乡村民众。1941年起,淮南抗日根据地“一律按实际收获量征收3%”,“全年共征收公粮114,820 石,比上年增收60%以上”。⑬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48 页。鄂豫边区在1941年开始征粮,每年分上忙、下忙两次按各户田产收成分5 等进行征收。根据征粮条例规定,该年度边区每人每年缴纳公粮5 升。⑭孝感地区财政局编:《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财政志》,第55 页。

在苏南抗日根据地,丹(阳)金(坛)武(进)办事处所辖地区在1941年开始征收救国公粮,夏季每亩征收小麦4—6 市斤,秋季每亩征收白米4—8 市斤。①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29 页。苏北盐阜抗日根据地,按照每亩1 季6 斤征收,1941年夏征公粮1500 万斤,秋征1560 万斤。②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34 页。在苏中抗日根据地,1941年全区按照《苏北行政委员会征粮条例(草案)》开征救国公粮。“春季征收公粮完成了7 万担,夏季公粮原定计划杂粮31 万担,完成了23.6 万余担”。12月13日,苏中区党委发出《关于征募救国公粮的指示》,强调征募救国公粮主要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征募救国公粮是目前的重要工作中心,必须环绕着这一工作,推动其他工作”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95 页。。据统计,到1941年底,新四军控制了苏中47%的地区和60%的人口,该年度秋季公粮共征大米5.8万担,杂粮15.4 万担。④南通市水务局、中共南通市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江海奔腾》(10),内部版,1991年,第282 页。

1941年夏季后,尤其在1942—1943年,华中抗日根据地面临日伪顽三方夹击,形势十分严峻。但是,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额并没有下降,这得益于华中各地实施了“并赋征粮”“土地查登”“查田定产”等政策,再加上华中抗日根据地制定的公粮征收政策日趋成熟,使得公粮征收十分顺利。1942年苏中泰北地区夏季征得公粮包括:大麦24650 斤,小麦908735 斤,稻子18320 斤,总计征收公粮7500 石左右。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564 页。秋季公粮征收,截至1942年11月15日,在一个多月的征粮工作中,总计已征得稻子11671721870 斤。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533 ~534 页。1942年实行并赋征粮后,苏中区“全年两季粮赋收入约1 亿多斤,比1941年增长85%以上。”⑦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32 页。1943年,苏中地区面临日伪“清乡”形势尤为严峻,为减轻根据地人民负担,根据地政府采取减征政策。夏季以征收“三麦”(元麦、小麦、大麦)为主,秋季以征收稻子和玉米为主,个别地区征收黄豆、高粱等杂粮。据统计,该年苏中全区夏季实征78433456 斤,秋季实征91428236 斤,全年共征收169861692 斤,比1942年增长69.8%。⑧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32 ~33 页。

1942年7月至1943年6月,盐阜区粮食收入达到4150 万斤,比1941年增加35.6%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2 卷,第221 页。。1943年夏收以后至1944年2月,盐阜地区内阜东等七个县1943年夏秋两季实征3349 万斤;另加盐城、盐东二县所征公粮:计大米253 万斤,玉米14 万斤,小麦129 万斤,一共396 万斤,合计为3745 万斤,与1942年相差不多。⑩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68 ~169 页。苏南抗日根据地1943年征粮面积为350 万亩,征收公粮达505 万斤(白米);1944年秋季征粮则达到2800 万斤。⑪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29 页。

根据鄂豫边区党委1942年8月制定的《关于积极准备征收下忙公粮的指示》和《下忙征收声中的急征缓征和粮食问题》等文件,鄂豫边区各地县级政府正确执行,公粮征收取得了很大成绩。1943年礼南县一年共征收公粮1.92 万石,孝感、黄陂、黄冈等县每年征收公粮约6 万石;云梦7 个乡共征粮6 万余石。1944年,鄂豫边区“实收田赋公粮65 万石”⑫刘跃光、李倩文主编:《华中抗日根据地鄂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第30 页。。

1942年5月后,华中局和新四军军部确定了进一步发展浙东敌后地区的方针。随着新四军到达浙东,党政军经费开支成为浙东敌后根据地发展的重要问题。为解决经费开支和军需民食,1942年冬,主要是按平价付给价款,在当地派购军粮。随着根据地的发展,为保障广大军政人员的粮食供给,1943年8月,三北游击司令部颁布《抗卫军粮及抗卫经费并征暂行征收条例》。该《条例》规定:“抗卫军粮及抗卫经费之征收,以按照田亩数合并征收实物(谷)为原则,商民及殷富人民,除田地部分按照规定缴纳外,其他部分视其负担之能力另行规定征缴之。”①浙江省新四军研究会浙东分会、余姚市新四军研究会等编:《浙东抗日根据地财经后勤卫生工作专辑》,内部版本,1999年,第265 页。1943年底华中局同意成立浙东行政委员会并批准其纲领,此后在1944年1月15日,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公布施行,其中规定“建立公粮制以保证敌后抗战机关部队之给养”②浙江省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编:《浙东抗日根据地》,第86 页。。此后不久,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颁布《三十三年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规定“公粮田赋,一年一度,一次征足”。浙东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正式展开。浙东抗日根据地征收公粮,一般根据田亩数来确定。在基本地区及游击区内,主要是通过召开乡镇保甲长会议来催缴;在伪化区、顽化区,“多通过社会关系邀请乡、镇长及士绅个别谈判,限期征缴”;“不能征收食谷之地区,酌收代金”。③浙江省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浙江省档案馆编:《浙东抗日根据地》,第101 页。

三、征收救国公粮后根据地民众的负担状况

华中抗日根据地征收公粮,主要是为保障抗日军民的粮食供应,调剂军需民食。全国抗战时期,各抗日阶层都有义务负担抗日经费,按照“富有者多出,贫苦者少出,赤贫者不出”之原则,号召“有钱出钱,有粮出粮,有力出力”。

在1940年夏季征收救国公粮时,津浦路东根据地为避免因征收公粮给乡村民众增加负担,率先“取消了13 种杂捐杂税”,“减轻了一半以上之牙贴税”,并“禁止一切额外勒索”④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一),第183 页。。然而,华中抗日根据地此时征粮政策不完善,各阶层的负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率先宣布征收公粮的地区,曾出现了“有粮无田”与“有田无粮”,“田多粮少”与“田少粮多”种种弊病,导致出现各阶层负担不合理的现象。

皖南事变后,华中抗日根据地普遍征收救国公粮。根据地政府发出征募救国公粮的号召后,各阶层出粮的热情比较高。如淮海区在1941年10月陈道口战役期间,“3日内筹集公粮2 万余斤”⑤中共江苏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苏北领导小组编:《苏北抗日斗争历史资料》(3),内部版,1983年,第136 页。。苏中区1941年冬计划征募6 万担,实际完成7 万担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503 页。。但总的来看,在公粮征收初期,由于财政机关能力薄弱,征粮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各阶层负担也不一样。如淮南津浦路东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一律按实际收获量征收3%,租种田由地主负担三分之二,佃户负担三分之一”。据调查,按照这种方法征收救国公粮,“各阶层人民公粮负担占收入的比例为:地主占11.33%,富农占5.67%,中农占3.96%,贫农占3.84%,平均为6.2%”⑦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48 页。。淮北苏皖边区各阶层负担公粮概况为:“(1)殷实富户,平均出粮占收获量12%(收粮一石出公粮一斗二升);(2)中等户平均出粮占收获量8%(收粮一石出公粮八升);(3)下等户平均出粮占收获量5%(收粮一石出公粮五升);(4)占全保10%—15%之赤贫户,不出公粮。”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二),第75 页。据记载,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1941年度每人每年负担田赋公粮5 升,人平收入3.5 斗,平均负担占全年收入约14.3%。⑨孝感地区财政局编:《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财政志》,第55 页。

为使各阶层公粮负担合理,华中抗日根据在1942年开始普遍实行“改赋征粮”与改行累进税率;同时,“土地查登”“土地复查”“评定土地等级”和“开展评租”等工作也普遍展开,这为各阶层合理负担公粮奠定了基础。在1942年实行“改赋征粮”后,淮南抗日根据地内各阶层公粮负担为:“地主负担0.9%,佃农负担2.1%,自耕农负担3%;田赋地主自耕农各负担3%强;粮食负担平均占5.24%”,即使加上税收负担约,根据地民众“全部负担约占国民经济收入10.5%”。在敌后游击区,民众对敌我两方都要负担粮食,因此该区域内各阶层负担显然较重。根据对路东根据地直三区游击区内16 户农家126 人的统计,其中,“对根据地政府负担占其总收入3.02%,对敌伪负担占其总收入3.72%,对敌我两方负担合计占其总收入6.74%”①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编:《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一),第207 ~208 页。。在敌伪顽与根据地交界地区,民众的负担则尤为严重,如泰北地区,敌伪方面每年每亩征收公粮60 斤,顽友方面每年每亩也是60 斤,根据地政府则每年每亩仅征收20 斤,而且贫农有田5 亩上下者,根据地政府可以免征公粮,以减轻群众的负担。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1 卷,第536 页。

在1942 至1944年间,日伪在华中地区频繁“清乡”,国民党顽固派不断制造摩擦事件,华中抗日根据地形势异常严峻,根据地军民对于公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得以加强。这期间,华中抗日根据地内各阶层负担也有所增加。如1942年苏北淮海区民众的负担,其中“公粮负担大概由12%到20%,平均为15%,加上田赋及其他约30%。”③中共江苏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苏北领导小组编:《苏北抗日斗争历史资料》(4),内部版,1983年,第70 页。在1942年秋季,淮南抗日根据地,除了征收“救国公粮”外,不得不征收“民兵公粮”和“救灾公粮”,这必然会加重各阶层的负担。在1942年秋季征粮中,各阶层负担虽然增加幅度不一,但是和夏季征粮相比,负担普遍加重。1943年至1944年间,在“并赋征粮”时,淮南抗日根据地各阶层人民的公粮田赋负担占总收入的比例为:贫农3%,中农5%,地主10%。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第555 页。

1943年,华中抗日根据地普遍执行统一稳定的粮赋条例。虽然该年度华中各根据地政府与敌伪顽斗争激烈,但从有关资料来看,农民负担并非很重。苏中东台县约有100 万亩土地,55 万人口,1943年全面征收粮赋约2120 万斤,“每人平均负担385 市斤,每亩地平均负担21.2 市斤。当时,东台县的粮食产量每亩一般在400 斤左右,照此计算,负担占产量的比例为5.3%。”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第504 页。据华中局向中共中央报告:并赋征粮后,“苏中区各阶层人民的公粮、田赋负担占总收入的比例大致是:贫农3%,中农3.5%,富农4%,地主10%”;盐阜区1943年各阶层缴纳公粮、土地税占总收入的比例大致是:贫农4%,中农6%,富农8%,小地主8%—10%,中地主15%,大地主20%。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第504、509 页。淮海区地瘠民贫,农业生产力较低,为实行公粮合理负担,行政公署1943年起根据当地每亩平均收获量计算,各阶层公粮负担占收获量的情况为:贫农3%,中农7.3%,富农11.4%,地主20%。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第531 页。

1944年,华中抗日根据地面临形势依然严峻,物价飞涨,该年度各阶层公粮负担有所增加,但并没有大幅度提高,且各阶层之间的负担也较为合理。如苏北盐阜区盐城五区雁渔乡陈完舍各阶层的粮税负担分别为:贫农兼雇农为5.3%,贫农为9.3%,中农为10.4%,富农(包括小地主)为11.6%。从1944年度阜宁县粮税负担统计来看:有田7—10 亩的贫农户负担为8%—12%,20—30 亩的中农负担为10%左右,40—60 亩的富农户负担为10%—14%,小地主负担为15%—21%,大地主负担约为30%。大地主看起来负担增加很多,但在征粮时,其出的公粮内有一部分是可由佃户出租的,所以一般说来,地主阶层的粮赋负担大致不会超过25%。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编:《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3 卷,第169 ~170 页。据有关资料统计,1944年盐阜区各阶层负担公粮的产量比例,“贫农为5.5%,中农为7%,富农为16.1%,地主为24%”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第509 页。。

在苏中地区,由于估计对日反攻提前,为准备好反攻所需的财粮,苏中行政公署于1944年9月27日发出训令,“确定秋季粮赋征收任务增加50%”,因此,1944年苏中区的农民负担普遍增加,苏中“第三分区较上年提高5%,平均负担率达到15%”①江苏省财政志编辑办公室:《江苏财政史料丛书》第2 辑第3 分册,第34 页。;其他地区,“一般增加20%—30%,兴化、靖江、兴东等县征收标准低,增加的幅度还要大一些”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第506 页。。

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各阶层负担一直是比较轻的。在1944年,“全边区征收田赋公粮65 万石,全区负担粮赋人口为450 万人,征粮田亩500 万亩,每人平均负担田赋公粮1.4 斗(约合21.8 市斤),每亩平均负担1.3 斗(约合20.3 市斤)。如果每亩平均产量按三石计算,负担只占产量的4.3%。”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3 卷,第544 页。为照顾各阶层负担能力,据统计,在1943—1944年间,鄂豫边区政府规定:“一般说来,地主最高负担不得超过其收入的35%,富农不得超过20%,中农不得超过12%,贫农不得超过8%。”④刘跃光、李倩文主编:《华中抗日根据地鄂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第28 页。

华中抗日根据地征收救国公粮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根据地各阶层的负担。这还可以从下列事例得到证明:全国抗战以前,“江苏安徽两省,原有苛捐杂税40 多种”,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以后,捐税完全取消。在1942年时,淮北抗日根据地内每保民众负担和民众全部收入作以比较,“在敌伪区,每保民众负担为全部收入的17.7%,在旧政权是为全部收入26.6%,在抗日民主政权地区为全部收入的13%。在泗南某中等户,有地70 亩,年收入50 石粮,从前每年出劵税10 石,占全收入20%,现出公粮4 石,不过占8%”⑤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办公室、泗洪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等编:《刘瑞龙淮北文集》,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136页。。而在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在1941年开始征收救国公粮后,“就把月捐和一切临时摊派全部取消”,因而公粮征收减轻了人民负担。⑥孝感地区财政局编:《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财政志》,第59 页。

结 语

全民族抗战时期,华中抗日根据地最大的收入是公粮,而不是土地税与货物税。然而,华中地区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之初,公粮征收工作并未开展起来。起初,为保证军需,在根据地政权建立后,多采取向地主、富农等借粮、募粮等办法来解决。皖南事变后,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普遍展开。尤其在1942年,华中抗日根据地普遍采取“并赋征粮”后,公粮也从单纯的命令式征收,转变为政治动员,使根据地80%以上的居民均需负担,这不仅使公粮征收额大大增加,而且相对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保证了根据地的军需民食。

在1942 至1945年夏季期间,华中抗日根据地公粮征收取得了重大实效。这期间,公粮征收政策的制定随着当地当时形势的发展不断变化,各地公布公粮征收条例后,华中抗日根据地内各阶层在复杂的租佃关系下,对于缴纳公粮的反映和要求不一。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各政府公粮征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于团结各阶层共同抗日,建立巩固统一战线的需要,因而在一些具体措施上比较灵活。为使各阶层公粮负担合理,根据地政府通过“土地查登”“查田定产”以及对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的开展,再加上累进税率的实施,使得抗日根据地各阶层公粮负担较为合理,这不仅实现了初步发动群众支援抗战的目标,而且扩大了中共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广大农村中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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