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民间契约文书词语释义五则

2021-11-28 12:43
关键词:卖地清乾隆文书

何 馨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契约文书是指立契双方以书面文字的形式签订的某种凭证,记录了我国古代民间社会生活的一些方面。由于契约文书是民间手写文献,书写者文化程度不高,因此在文书中保留了一些方言俗语、俗字别字资料。2019 年由郝平教授整理出版的《清代山西民间契约文书选编》收集了五千余件山西契约文书,有一些词语今人理解起来仍有许多困难,本文以其中的晋西区文书为研究对象,选取“䞍业”等五则词语进行考释。

一、【䞍业】受业、承业

(1)《清乾隆十七年(1752)汾阳县王泽渊典地契》:“同中言明时值典价银捌两伍钱。其银约五月付还,如银不上,银主䞍业。”[1]670

(2)《清乾隆五十年(1785)文水县费世有等分拨文约》:“既分之后,二人各照分关䞍业,钱粮各照地色办纳,三面做妥,毫无异说。”[1]755

(3)《清雍正十年(1732)文水县郭日长等分单》:“立分单人郭日长、浪、玺、善兄弟四人,因为人口浩大,难以同居,今将祖业均分,日后各照分单情业。”[1]624

(4)《清乾隆十二年(1747)孝义县吴君养卖地契》:“立卖地人吴君养,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村西叙理平地壹叚(段)……今立契出卖与本村杨如桂永远情业。”[1]655

“䞍”有“受赐;接受”义[2]。“䞍业”的意思为受业、承业。例(1)是一件典地契,出典之后的土地是可以按照原典价赎回的。《大清律例》第九卷《户律田宅》明确规定典地契要标注“回赎”以区别于绝卖契约:“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3]不仅如此,为避免纠纷,出典主人由于某些原因暂时将土地出典时,还会在典契上标明取赎期限、取赎钱数以及逾期不能付清赎价时土地的归属情况。一般来说,出典人未能按期将土地赎回,那么土地归承典人所有。例(1)中契文最后写明赎价与取赎时间,如果“银不上”,那么“银主䞍业”,“上”在此为交纳义,“银主”是承典人,取赎期限为五个月,若期满出典人无法付还典价银,则银主“䞍业”,由此看出“䞍业”义为承典人承受出典人的产业,也就是受业、承业。例(2)(3)为析产契约,立契人将家产清点,分给家中继承人。例(2)中“分关”就是分家产时所立的文书,“分关䞍业”就是按照分关文书接受产业和其他物品等。例(3)同例(2),“情业”也是受业、承业的意思,这里的“情”为“䞍”的借音字。契约文书是民间手书材料,因书写者不同,且大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所以在文书中多有别字出现。这些别字往往同音而误或音近而误[4],它们虽然与读音有关,但“并非传统文字学中的通假字,故而学术界称之为‘别字异文’或‘借音字’”[5]。“䞍”的读音,《广韵》“疾盈切”,今北京音qíng,“情”与“䞍”同音,“情”借为受赐义。例(4)为卖地契,卖主吴君养因使用不便而将土地出卖与买主杨如贵,买主“永远情业”,就是杨如贵永久承受吴君养的土地,“䞍业”即承业或受业。

在山西契约文书中,与例(4)相似语境下,多用“受业”“承业”,亦可印证“䞍业”与其义同。例如:

(5)《清乾隆九年(1744)文水县荣跻瀛、荣林道兑换文约》:“如有一人违言,罚银十两,仍照约受业。”[1]642

(6)《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文水县费七廪卖地契》:“立卖地人费七廪,因为使用不便,今将自己村南下平地壹叚(段)……立契出卖与本户费克明永远承业。”[1]731

比勘例(4)与此二例,不难看出,“䞍业”即此“受业”“承业”。契约文书中也有单独使用“䞍”的情况。例如:

(7)《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汾阳县高齐巳兑换文约》:“今二人兑换明白,高文盛䞍沟东平地三亩三分伍厘捌毫,文登䞍坟尾窰平坡地壹亩五分捌厘,良(粮)即日过割清楚,各管各业。”[1]611

此例是一件换地契约,立契双方由于分到的土地多寡不一而进行了兑换,并写明兑换之后各自承管的地业,也就是“某人䞍某地”,这与“䞍业”一词表达了相同的意思,文中“各管各业”就是对它最好的注释。

二、【荣日】度日、过日

(1)《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孝义县赵永傅卖地契》:“立卖地死契人赵永傅,因为饥景年荒,不能荣日,并无转揭之处。”[1]684

(2)《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孝义县赵刘氏等卖地契》:“立卖地死契人赵门刘氏,同男长宝儿,因爲年荒,不能荣日,并无专揭之处。”[1]686

此二例“荣日”出现在描述卖地原因的语境下,“年荒”指农作物收成不好,并且无处揭借,不能“荣日”,因此需要卖地来维持生计,可以推测它的意思为度日、过日。在山西文书中,与孝义县紧邻的汾阳县在表达不能“荣日”意思时,有使用“度日”“过日”的用例,可以比较印证。例如:

(3)《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汾阳县刘继祥卖地契》:“立卖地文字人刘继祥,因为年荒,度日不过。”[1]610

(4)《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汾阳县张登高卖地契》:“立卖地契人张登高,因为年荒不能度日。”[1]728

(5)《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汾阳县张靳氏卖地契》:“立卖空地基人张门靳氏,因为饥寒难忍,夫主在外分文不稍,难以过日。”[1]722

上述用例中,“度日”“过日”与“荣日”都是出现在陈述卖地原因的部分,表达了“度日”“过日”或“荣日”的困难,且分别与“不能”“不过”“难以”等带有否定含义的词搭配,三者出现的语境基本一致,可以确定它们意思相同。

“荣日”一词中,“荣”应为“营”的借音字。“营”有筹划、谋求义,如“营生”,义为谋生活,“营办”义为经营办理,这里“荣日”就是“营日”,是经营过日的意思。在中古音中,“荣”为云母庚韵,“营”为以母清韵,二者读音相近;而在《集韵》中“营”与“荣”均有“维倾切”一读,可见二者又为同音关系。正因如此,“荣”与“营”相互借用的情况在传世文献中常见。《汉语大字典》中“荣”字下有一义项即“荣,通‘营’”,并引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鼎部》:“荣,假借为营。”[6]敦煌文书中恰好也有许多“荣”与“营”借用的情况,如郝春文《〈敦煌写本社邑文书辑校〉补遗(四)》中《索望社案一道》:“自立条后,或有荣(营)凶逐吉,件若耳闻帖行,便须本身应接,不得停滞,如有停帖者,重罚一席。”[7]社邑是民间集结的互帮互助的组织,具有“崇奉教化,丧葬互动,祭祀社神”等功能[8],其中丧葬互助在社邑文书中很常见,这里“荣(营)凶”即为营办丧事之意。此外,社邑文书还有“荣(营)葬”“荣(营)亲”“荣(营)勾”等词。再如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中:“同心荣(营)造,各获福田;随喜见闻,亦(一)沾小分。”[9]敦煌文献是最能体现唐五代时期口语的文献,乔全生(2004)曾提到现代晋方言与唐五代西北方音之间的源流关系,认为今山西、陕北等地的方言是唐五代西北方言的嫡系,山西契约文书中将“营日”写成“荣日”,可能是当地方音保留唐五代语音的体现[10]。现山西祁县等地方言中,“荣”读作/iəm/,与营读音仍十分相近。

综上分析,“荣日”一词中,“荣”通“营”,“荣日”义为度日、过日。

三、【转揭】转借,需要付给利息

(1)《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孝义县赵永傅卖地契》:“立卖地死契人赵永傅,因为饥景年荒,不能荣日,并无转揭之处。”[1]864

(2)《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孝义县赵刘氏等卖地契》:“立卖地死契人赵门刘氏,同男长宝儿,因为年荒,不能荣日,并无专(转)揭之处。”[1]686

在晋西区契约文书中,“转揭”一词见以上两例,卖地人由于年荒,无法度日,也无法“转揭”,因此决定卖地。在描述原因的语境下,契约文书一般还有这样的表述:“因为粮差用急,别无得处”“因为差粮紧急,无处起借”“情因粮差急紧,无处起办”,即钱粮急用,却无其他途径可得、可借、可筹措,此处“转揭”用法应当与此类似。“揭”为揭借,“转揭”为“转借”。例中为何用“揭”而不用“借”,还应继续考察。“揭”在《汉语大词典》“借债”这一义项中,引姚雪垠《长夜》第二十八章:“前几天人家债主逼的紧,我跑到姐家去,央着姐夫求爷告奶地又揭了十几块,拿回来把利钱还上。”自注:“揭高利贷叫做揭债、揭借,简称‘揭’。”[11]6卷757苏杰(2000)认为“揭”与“借”不同,二者皆可指借贷,但“揭”有息,“借”无息[12]。其实“揭”作有息的借债义很早便在契约文书中使用,例如元代《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十一《公私备用》中有《生钞批式》一则:

某乡某里姓某,今投托得某人保委,情愿立批,就某里某人位揭借得中统钞若干锭前去经营用度,每月依例纳息三分,约限几月,备本息一并归还,不敢拖欠。如有东西,且保人甘伏代还不词。谨约

年月日姓某号批

保人姓某号[13]

《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是中国古代的一部百科全书,该书刊刻于元泰定元年(1324),建安刘氏日新堂重刊,涉及到具有元代特征的官制、法律文书、土地买卖制度等内容。其中外集第十一卷记录了元代十几种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以上所引《生钞批式》属于借钱契约,使用了“揭借”一词,写清利息以及交钱期限,这透露出的信息是早在元代,契约文书中已经使用“揭”表示有息借贷。在现今一些方言中,仍然使用“揭”表此意,如陕西、河南等地区。上两例之所以使用“转揭”而不是“转借”,就是为了强调这一意义。

传世文献中也有“转揭”用例。清李绿园《歧路灯》第六十四回:“虎镇邦见绍闻不接下音,又说道:‘家中现坐着这个人,我心里甚是着急。谭相公你的展转大些,就借与我几百两,打发这人回高邮。再不然,代我转揭一下,我改日一本一息奉还。’”[14]这里虎镇邦先说向谭绍闻借“几百两”,又说请谭绍闻代他“转揭”,改日“一本一息”奉还。此处说明“借”与“揭”确是不同的,“揭”是需要付利息的。

综合以上分析,“转揭”义为转借,但需要付予利息。

四、【搭兑】搭配兑换、搭配

(1)《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汾阳县高齐巳兑换文约》:“同中搭兑明白,照依两头阔二人均分,高齐巳足东一半,高文魁足西一半。自后各管各业,永不相争。”[1]611

“搭兑”出现在兑地文书正文之后的补充约定中,条约交代清楚二人需要兑换的土地,并在中人见证下分配均匀。契约文书是立契双方商议明白之后订立的,是双方遵守诚信精神的见证,因此为保证其公正性和约束力,首先将契约内容说清楚,避免争议,其次立契时邀请第三方从中说合,从旁见证,即“中人”“中见人”等。这里的“同中搭兑明白”,意思为高齐巳与高文魁两人在中人见证下将二人地产搭配兑换清楚。

“搭”即搭配、分配,“兑”即兑换、调换,“搭兑”一词出现于兑地文约中,意思为搭配兑换。“搭”作搭配义更常见于析产文书中,分析这些用例便于我们理解“搭兑”的词义。例如:

(2)《元至元五年(1339年)徽州王进孙等标分地山文书》:“今为分籍不等,管业不便,众议将前项四至内地山及杉木品搭标分,取便管业。”[15]672

(3)《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祁门县吴岊兄弟分房园合同》:“今因人众,住歇不便,凭中言议,除正堂屋外,将本边基地并菜园余地作田字,前后相搭,两半均分,名为仁、义二勾(股)。贴正屋前地搭菜园后地,作仁字勾;正屋后地搭菜园前地,作义字勾。”[15]1108

(4)《公元一九六一年许俊安等分地文书》:“立出分关字据人许俊安、许俊州、许俊昌、许俊刚弟兄四人,为因长大成人,将祖父遗留房屋地基四人分受(授)掌管,各管各业,经父亲配搭托(妥)当,凭神拈阄。”[16]

例(2)中“品搭”指按照品类搭配,“品搭”相当于“搭配”。由于需要分家,所以邀请众人见证,将一概财产按照品类搭配起来分配均匀,目的是为保证公平,避免日后纠纷,与例(1)邀请中人“搭兑明白”的用意相同。例(3)中“前后相搭”,指前后搭配,后面部分提到的前地“搭”后地与此照应。例(4)中,“经父亲配搭托(妥)当”与例(1)“同中搭兑明白”句式基本一致,“配搭”与“搭兑”相对,词义也是相近的。

在其他文献中也有“搭兑”用例,例如:

(5)清汤斌《汤子遗书》卷二《奏疏》:“查康熙十九年被灾州县漕粮,原蒙恩准红白兼收,买籼搭兑,成例俱在。今康熙二十四年分,被灾田地漕粮,仰恳睿慈,准照十九年之例,红白籼粳并收。”[17]

(6)张旸《人是铁饭是钢》:“南易忽然叫了一声:‘停!这个汤以前我没做过,万一没搭兑好,补过头了再有危险,咱不喝了。’”[18]

例(5)这里是康熙二十四年,当地大灾,汤斌上疏建议“红白籼粳并收”以缓解灾情,并引康熙十九年曾“红白兼收,买籼搭兑”先例。“红白”指米的色泽,“籼粳”指的是米的种类,明清时期漕粮征收对米种和米色都有严格的规定[19],但由于灾情,规定的米种、米色无法交纳,因此可以兼收红米与白米,还可以买籼米“搭兑”,即买到的籼米与应交米种搭配兑换。例(6)中“搭兑”均与食物联系,偏重于搭配义。

综合例(1)—(6),“搭兑”一词义为搭配或者搭配兑换。值得注意的是,“搭兑”还有一些其他意义的用例,兹列于下:

(7)傅英仁《两世罕王传·努尔哈赤罕王传》:“这时,店小二过来,他把努尔哈赤也当成要饭的了,把手一拦:‘两个臭要饭的,我们这里没有剩饭搭兑你们,快滚吧!’”[20]

(8)马加《北国风云录》:“周二先生非常恼火,气忿地教训儿子说:‘你上东北大学,一时缴不起学费,从大德堂那里借了六十元高利贷,才勉强搭兑你上了学。’”[21]

从上下文意思来看,例(7)中“搭兑”的意思可能为“应付”,同晋方言中的“打发”类似。例(8)中“搭兑”与方言词“打兑”相似,《汉语方言大词典》中“打兑”有四个义项:筹划、置备(北京官话);相对行动时避开而不碰上(西南官话);调剂时间(晋语);旧指放债人转移债权(北京官话)[22]。例(8)中儿子上学费用不够,家中借钱才勉强凑合使儿子上了学,“搭兑”与“置备、筹划”义更相符,指家中凑钱置备儿子上学。契约文书中亦有相似的用法,但都写为“打兑”,如“因为缺少使用,别无打兑”[1]599。此处交代卖地的原因,无处“打兑”即无处置备。

以上文献中所见“搭兑”皆出现于口语性较强的文献中,应为方言词。文书与其他文献中所见“搭兑”义为搭配兑换、搭配,为“搭兑”本义,除此之外还有打发应付义、置办义,可能为方言中同音借用词,本字如何,还应结合方言考察。

五、【交义】争论,纠纷

(1)《清乾隆十五年(1750)孝义县傅张氏等卖地契》:“其地倘有交乂(义),卖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之事。”[1]662

(2)《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孝义县陈伯公卖窰契》:“倘有交乂(义),卖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之事。”[1]693

(3)《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孝义县王元臣卖地契》:“其地倘有交义,王元臣一面承当。”[1]760

(4)《清乾隆五十年(1785)汾阳县武经绪卖地契》:“言明其值价银四拾玖两整,其银当日交足,并无短少。其地倘有交义,系有买主壹面承当,并不与卖主之事。”[1]774

“交义”即争论、纠纷义。例(1)—(4)中,“交义”均出现于交代业主担保事项的部分。田宅买卖契约一般包括买卖时间、业主姓名、标的(所卖田宅的坐落和四至)、钱主姓名、契价和交割、业主担保事项、业主署名画押、中保人署名画押等八个部分。其中的业主担保事项部分,会写明在物业交割清楚之后,针对标的不清、产权不明或他人有争议等情况,业主应当承担的责任[23]。引例中“交义”的主语均为进行买卖的田宅土地,结合业主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可以推测这里的“交义”指土地过割清楚之后,可能产生的其他不清楚的纠纷。

在“交义”一词中,“义”同“议”。《汉语大词典》对“交议”解释为“上级机关将有关事件交下级机关议处”[11]2卷346,这显然与该词在例(1)—(4)中的用法不同。“交”的本义为交叉,引申为相互义,因此“交议”在一些场合也会有“相互议论”的意思。如《宋史》卷四百八十一《刘传》:“每思会面而论此怀,抵掌而谈此事,交议其所短,各陈其所长,使中心释然,利害不惑,而相去万里,斯愿莫伸。”[24]例中“交议其所短”与“各陈其所长”显然是对应关系,“交议”与“各陈”相对,两者可以分别解释为相互议论、各自陈述之意。在契约文书中,“交议”由相互议论义引申为争论、纠纷,指卖田地之后,如果再有争论、纠纷,由某人承担责任。

词语考释可以运用推勘比较的方法。黑维强(2018):“以契约文书为代表的民间文书有丰富的套语句式,合理利用它们,不仅能有效考释生僻词义,揭示历史语音现象,同时也能有效地释读疑难俗字,进行文字校勘。”[25]在契约文书中,“交义”多出现于“其地倘有交义,某某一面承当”这样类似的套语句式中,可以通过比勘与“交义”出现在相同位置的词语,来进一步考察“交义”词义。例如:

(5)《清雍正十年(1732)汾阳县张怀德卖地契》:“地有争端,德一面承当。”[1]626

(6)《清乾隆十四年(1749)汾阳县合村公仪卖地契》:“如地旦有争义,合村一面承当。”[1]660

(7)《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孝义县宋郭氏等卖地契》:“倘地有争差,卖主一面承当。”[1]748

(8)《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汾阳县梁生直卖地契》:“日后但有房亲户首人等争竞,并不干买主之事,系卖主乙(一)面承当。”[1]704

例(5)中与“交义”出现于相同位置的词为“争端”,争端即指争执。例(6)为“争义”,此处“义”应通“议”,即争议、争论义,如果所卖之地有争议,有合村人承担。例(7)为“争差”,《汉语大词典》收录解释为“纠纷”义[11]2卷598,如果地有纠纷,有卖主承担。例(8)为“争竞”,这是一个近义复合词,“争”为争夺,“竞”为相互追逐争胜之义,“争竞”即相互争胜,引申为争执、计较。例中指日后如有其余人争执,与买主无关,由卖主承担。以上几个词与“交义”所处位置相同,意思相近,皆是表达在卖地以后所起的其他纠纷、争论。因此可以确定“交义”的意思是争论、纠纷。

综上所述,在晋西区契约文书中,“䞍业”是受业、承业的意思;“荣日”的意思是度日、过日;“转揭”即转借,需要付给利息;“搭兑”指搭配兑换或者搭配;“交义”是争论、纠纷之义。契约文书中难解的俗语词汇还有许多,其中的套语句式又便于我们运用推勘比较等方法释读这些词汇。因此,无论是从材料的丰富性,还是研究的便利性角度看,契约文书都是值得挖掘的语言文字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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