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同 沈杉杉
摘 要:行为人为筹集资金,通过虚构交易,以“融资托盘”方式托盘方获得借贷经营资金过程中,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融资托盘”行为造成“三流不一致”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存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认定争议。以融资为目的“融资托盘”业务中虚开增值税发票,刑法在认定上应以“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作为此类虚开增值税行为的出罪标准,对于行为人因“融资托盘”而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条件的,以该罪论处。
关键词:融资托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2年前后,资金雄厚的国资背景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与钢贸商搭建虚假贸易的方式来帮助钢贸商融资的做法在钢贸圈一度盛行,俗称“融资托盘”。例如,钢贸商与托盘方签订虚假钢材购销协议购买托盘方钢材,钢贸商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托盘方(托盘方一般系在银行有信贷额度的国企或上市公司),托盘方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具有信贷额度的银行获取贴现资金,托盘方将融到的资金放贷给钢贸商。在这种虚假的交易中,钢贸商获取流动资金,而国企或上市公司等被称作“二银行”的托盘方赚取钢材差价和类似“佣金”的收益。由于“托盘交易”涉及当事人比较多,造成融资成本数倍于银行基准利率。资金使用方在经济下行周期会面临较高的还款压力,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