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龙
(山东工商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笔者结合国内外现有法律法规提出创新性建议,例如,可以在签订协议前设立相应的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并采取科学的信用评估机制;为加强便捷性,可构建“智慧信用平台”,简化销号程序、方便信用查询,这样也更利于消费者实现自身权益。在维护电信企业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力求构建符合我国电信企业健康发展要求的电信企业信用平台。
1.设立相应的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针对有关信用平台运营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向其予以说明,电信企业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影响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创建个人信用信息库。在用户与电信企业缔约过程中,电信企业应将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集中统一管理,并纳入电信企业用户个人信息库。同时电信企业要认真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落实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3.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估机制。消费者在电信企业办理电话卡业务时,须对其信用情况进行严格评估,对于从未有过电信消费经验的消费者,尚不存在失信问题,应当准许其办理;而对于多次消费或者携号转网的消费者,则须通过信用名单共享制度对其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基于此,电信企业可以决定是否为消费者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