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杰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厦门材料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普遍表现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各个层级中。就企业组织结构设计而言,大部分企业没有在高管层面(副总级别)的岗位职责中安排专人负责主抓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或者配备总法律顾问;没有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法务工作;没有配备专职的法务工作者;没有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没有在每个成本利润中心配备兼职的法律风险管控人员[1]。
没有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专门针对法律风险防控设置专门的篇章。没有制度的保障,责权利无法统一,内部审批流程也无法设计,使得许多风险点不是堆积在下层岗位中无人关注,就是堆积在上层领导手中无人审批。
对已知的风险点事先无预案、平时无培训;事中无过程监控和追责;事后无应急处置措施和总结改进办法。一旦一个重大的法律风险事件爆发,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企业在参与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外部和内部两种类型的风险。外部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体系风险、法律政策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等多个方面。内部风险涉及战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并购风险、经营风险、制度与文化冲突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