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治、德治:国家治理方式三重奏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研究

2021-12-05 17:35王寿林
关键词:德治思想道德法治

王寿林

(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 300350)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治理。如果说治理是以维护政治秩序为目标,以公共事务为对象的综合性政治活动,那么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国家治理方式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优化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按照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治国理政的方法和手段。政治、法治、德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其中政治在国家治理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在百年华诞来临之际,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确把握政治、法治、德治的内涵、要求及其相互关系,对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 政治的内涵与要求

政治是关涉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一种强制力量。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一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围绕国家政权及其运行而展开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就其根源而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关系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利益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是政治的基本属性;就其核心而言,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是政治权力的根本问题;就其功能而言,政治旨在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确定国家活动的方式和内容,对国家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就其活动而言,政治活动是有规律可循的,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

政治通常具有两层含义:政治的“政”指的是政权及其主体,包括政党、政府、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政治的“治”指的是治理及其方法手段,包括法律、制度、政策以及由此做出的各种政治行为,如领导行为、治理行为、参与行为、监督行为等。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政治以其民主的、协商的方式,使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经由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党派团体,把自身的利益要求、政治愿望、意见建议反映到政治体系中来,使政治体系能够吸纳更多的输入资源,确保其输出的政治产品具有广泛的整合功能,使人民内部的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以正确协调。因此,寻求各种意志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制定符合人民意愿的公共政策,并推动这些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就成为政治的基本功能。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政治的主体;党作为人民的核心部分,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党和法的关系时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1]这实际上明确肯定了党作为政治主体的重要地位。“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党中央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统领者,是全党工作的主导者,党中央提出的理论、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出的决策部署是全党全国人民统一思想和行动的基本依据。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的根本要求,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就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对内政、外交、国防各项工作,对国家权力、行政、监察、司法机关,对经济、文化、社会、群团组织实行全面领导,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党的领导的本质,就是适时提出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决定重大问题,推荐重要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在治国理政中采取了一系列实际步骤和对策举措:一是科学分析国内状况和世界大势,准确把握时代主题和人民意愿,牢固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是正确界定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义无反顾地做出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形成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三是明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命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四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五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持续推进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六是树立人民主体的历史观、人民至上的权力观、人民中心的发展观、人民为本的价值观,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七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八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内环境;九是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武装人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带领全党全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二、 法治的内涵与要求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原则、制度与方略,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权力制约为根本,以权利保障为取向,以良法善治为标志的国家治理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其实质是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即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统一。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法律,就是反映客观规律、体现国情民情、符合规范要求、便于遵守执行的法律。所谓善治,既是指一种治理模式,即运用良法治国理政,实现民主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也是指一种秩序、一种状态、一种结果,即通过运用良法治国理政,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3]。因此,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文明、秩序的完美结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

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切实消除不受制约的权力。法律之所以能够有效地约束权力,是因为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法的普遍性;二是法的至上性。法的普遍性要求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约束,不仅经济权力如此,政治权力也要纳入法的轨道。这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但仅有完备的法律还不足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因为它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包括来自权力的挑战。为了使法律在各种挑战面前仍然能够得以贯彻,就必须以法的至上性来保证。在法与权的关系中,法是人民意志的凝结,体现和象征着主权,与主权是同一的。因此,法与权的关系实际上是权与权的关系。在这两个权中,既然一个代表主权,另一个必定代表治权。这样,法与权的关系就可以转换成主权与治权的关系。在这里法与权哪个大、哪个小便一目了然了。因此,法律离不开权力,但法律优位于权力,当法律与权力发生矛盾时,权力必须服从法律。法的至上性要求任何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违犯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从国家治理过程看,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不同,如果说法律体系是一个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注重的是立法环节,那么法治体系则是一个动态的法律运行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法治的实践性和整体性。在一个完整的法治过程中,立法是使具体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的重要一步,但仅有这一步还不够,还需要把法律规范落实到人们的实际行为之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如果这些法律没有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充其量只能说明有了法律,仍然谈不上法治。换言之,人民意志要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离不开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必然会遇到各种障碍和阻力,法律的实施必须克服这些障碍和阻力。如果没有一个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的强制手段,法律也就等于零。这就把法治监督提上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日程。法治监督是遵守和执行法律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确保各种法律关系的建立、各种法律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使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使每个人都能置身于严格的法律约束之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日臻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体布局,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强调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刑事、民事、行政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法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三是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党自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四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忠于职守、依法行权,克己奉公、勇于担当,给不法分子以应有震慑,给人民权益以有效保护。司法机关信守法治、铁面无私,正直公道、居中裁判,把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五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显著增强。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守信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法治所追求的理性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决矛盾纠纷等文明的生活方式正在蔚然成风。

三、 德治的内涵与要求

德治是以道德教化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规范变为一种自觉行动。如果说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真假、善恶、美丑、荣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那么德治则是把这种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内化为人们的道德素质和行动自觉。实行德治,就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基石,以政治导向、法律支持和制度规范为保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德治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思想道德建设是德治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思想道德建设与思想道德教育、思想道德境界、思想道德评价紧密相联。其中思想道德教育具有禁止与倡导双重作用,思想道德境界具有思想和行为双重特质,思想道德评价具有社会评价与自我评价双重形式。社会评价主要靠社会舆论,自我评价主要靠道德良知,二者对行为动机具有审查作用,对行为过程具有监督作用,对行为后果具有反省作用。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道德评价,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境界,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实践表明,思想道德建设具有许多特点,只有科学把握这些特点,才能使之达到预期目的。一是要素的系统性。思想道德建设作为过程的集合体,其各个要素结成了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客观上要求我们运用系统的方法来把握和运筹,使理论启迪、文化熏陶、心理疏导、管理调适、制度规范、实践养成等形成互补性合力,产生倍加效应。二是过程的持续性。人的思想总是处于矛盾的产生与解决的交替运动之中,因此,思想道德建设中除了知识因素长期有效外,精神面貌、思想情感、心理状态等常常变动不居,具有明显的可变性,出现反复是常有的事。因此,思想道德建设需要长期、持续、反复地进行,一劳永逸的事是不存在的。三是行为的自主性。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决定了思想道德建设主体不能直接完成对对象的塑造,主体对对象的塑造是通过对象自身的积极反应来完成的。这就是说,转变人的思想,提高人的觉悟,需要主体去做工作,然而主体可以帮助一个人讲清道理,明辨是非,却不能代替一个人觉悟,更不能代替一个人实践。四是价值的实践性。思想道德建设中有知识问题,如思想道德认识;思想道德建设中有能力问题,如思想道德判断;但思想道德问题从根本上说,不是知识问题,也不是能力问题,而是一个人的品质问题。品质问题,知识和能力并不能完全替代,它有赖于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只有使人置身于真实的社会关系之中,置身于现实的生活实践之中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的根本观点,通过系统阐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主要目标、根本任务和指导方针,把思想道德建设提上德治的重要日程。一是精神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才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只有坚持两个建设相统一,社会发展才能获得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只有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才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二是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积极扶持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三是在全社会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引导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四是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是实践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不断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4]。

四、 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必然会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之中,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转化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来。因此,法律归根到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就意味着人民的意志要被奉为法律,必须掌握国家政权。如果人民没有取得国家政权,没有成为国家的主人,那么人民便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律,也就谈不上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手段,与政治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和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决定了法治与政治一样,同属于上层建筑,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首先,政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存在着共生关系。政治只有以法治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才不致被随意废止;法治只有以政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才不致被随意逾越。其次,政治为法治提供载体和环境,并规定法治的性质与方向。法治总是与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联系,没有脱离政治制度的法治。法治存在的重要依托就是国家组织,一旦国家组织发生变化,必然引起法治的相应调整;同时,法治是建立在政治基础之上的,同政治的性质与方向具有一致性,政治的性质与方向决定着法治的性质与方向。因此,法治的苍穹是建立在政治柱石之上的,没有政治柱石的支撑,法治的天空随时都可能坍塌[5]。再次,政治对法治具有主导作用,法治对政治具有制约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反映出来。其中,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是以国家权力为保障的。同时,法律通过对权力、责任及程序的规定,为政治提供法定形式,将政治纳入法律秩序的范围,保证政治有序展开[6]。因此,法治体现国家意志,通过法律规范来巩固国家权力并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对于政治有着重大影响。

政治与法治在国家治理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是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而法治通过把利益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体所有、私人所有、外资所有、混合所有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对此,我们党和国家从政治上将新兴社会阶层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从法治上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载入宪法。二是政治通过组织化实体、制度化规范、合法化手段来支配人的行为,而法治通过严密的规则、严格的程序、严明的裁判来约束人的行为。三是政治注重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社会生活的组织性,而法治注重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四是政治依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随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法治不依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不随领导人的更替而改变,因而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五是政治的手段是权力,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力量,是主体意志与物质载体的统一体,是精神力量与物质力量的结合体,它通常无须借助外部力量,只要凭借自身力量就可以实施权力行为;法治的手段是法律,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撑,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权力相对于掌权者来说是能动的,而法律相对于掌权者来说是被动的。

五、 政治与德治的关系

政治与德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政治与德治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都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都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都以主体的行为举止和人格魅力、对象的思想基础和心理素质、环境的舆论导向和文化氛围、内容的针对性和可信度、方法的艺术性和亲和力等诸多因素作为发挥功能的条件。正因为政治与德治具有统一性,才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转化。例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一项政治原则,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是一项道德准则,二者之间就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转化。

政治对德治具有主导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向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体通过明示自己的意志,要求权力客体按照具体指令行事,从而形成政治对德治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在中国历史上,皇家等于国家,忠君就是报国,像苏武、岳飞、史可法等爱国志士的爱国行为,都分别是为了刘汉王朝、赵宋江山、朱明社稷,这是政治对道德主导作用的一个缩影。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则集中体现在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热爱上。因此,新时代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政治对德治具有选择作用。一个民族道德传统的形成和演变,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因素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需要对道德的选择、提炼和再造过程,其中政治因素的作用具有决定意义。政治对德治具有支撑作用。在实际生活中,政治以明示的形式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基调,并引导人们按照政治要求对经济社会生活做出道德判断,遵从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修炼个人品德,从而成为公序良俗的引领者、诚实守信的实践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此对道德体系有效运行发挥支撑和推动作用。

德治对政治具有教化作用。德治作为一种治理资源,在引导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同时,通过伸张正义、鼓励进步、弘扬合法、鞭挞违法,以其内在的力量发挥教育人们树立正确道德意识、价值理念的功能,即通过自身的存在和作用,促使人们弃恶扬善,正直为人。因此,德治能够创设一种浸染,弥漫在整个社会之中,强烈影响人的道德情感、价值选择、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的教育环境和组织氛围,对人具有不求而至、不为而成的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启迪和引导作用。德治对政治具有规范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政治对德治具有主导作用,德治对政治具有规范作用。从实际生活看,德治常常作为一种社会舆论而出现,通过详细陈述事实真相,如实反映相关人员的作为,使各种见义勇为举动受到赞誉和褒奖,使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受到鞭挞和抨击。德治对政治具有促进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政治主体以一定的政治组织为后盾,以广泛的社会认同为基础,以出众的人格魅力为依托,以稳定的政治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为凭借,以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为导向,影响和引导政治客体自觉服从,这种治理方式实质是政治的德治化,对政治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政治与德治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主体不同。在我国,由于人民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力不可能由个人以各自为政的形式来实现,只能通过民主的组织原则和程序,把民主与集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人民民主政权来实现,因而人民民主内在地需要一个坚强的核心来领导。这个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因此,我国政治主体既是广泛的,又是一元的;德治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等。二是内部关系不同。在政治关系中,由政治权力结构所决定,政治主体的政治地位是不等的;在德治关系中,由社会的权利结构所决定,德治主体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三是实施手段不同。政治与德治都以服从为前提,但有两种不同的服从:一种是自愿的服从,一种是被迫的服从。对德治的服从只能是自愿的服从,对政治的服从则既包括自愿的服从,也包括被迫的服从。因此,实施德治的手段是说服加引导,实施政治的手段是说服加强制。四是追责方式不同。政治责任是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所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政治责任是同一定的政治角色的政治义务相联系的。追究政治责任的基本方式是舆论谴责和纪律制裁。道德责任是人对自己的行为过失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人具有自觉能动性,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主选择性,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追究道德责任的基本方式是舆论谴责和良知忠告。

六、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没有道德的滋养,法律实施就缺乏思想基础,法治建设就缺少源头活水。道德属于思想范畴,属于精神文明;法律属于政治范畴,属于政治文明。两者虽然分属不同范畴,但对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来说,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可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德以社会引导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道德以人的行为有益于他人和社会为基本要求,法律以人的行为无害于他人和社会为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涵,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的最后屏障。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重在防,法治重在治;德治以教育为主,禁于未然之前,法治以惩戒为主,禁于已然之后;德治以其感召力提高人的觉悟,法治以其约束力规范人的行为;无德治不能劝善,无法治不能抑恶。守法的最高境界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守法的最低限度是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的底线不能触碰[7]。

我国历史上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就包含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意蕴。作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就是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的治国主张。中国古代所讲的礼是无所不包的,其涵盖了人的衣食住行各方面规矩礼节,一旦违犯即为失礼,如果严重失礼,就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实质,是以封建伦理纲常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予以遵守,从而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实际上是刚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的关系。刚性治理以行为认同为标准,即使治理对象思想不到位,行为也必须到位,否则就违背了法律制度,就要受到惩处,因而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柔性治理以思想认同为基础,通过发挥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作用,使治理对象自觉树立道德意识,自觉检点道德行为,因而具有劝导性的特点。在国家治理中,法律规范虽然不能代替道德规范的作用,但却是道德规范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保证。因为人的自我约束能力是由外部强制力量逐步内化形成的。很难想象一个法律规范得不到严格遵守的社会能够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法律既有引导、推动作用,也有防范、惩戒作用,当某些行为滑出一定的道德界限后,仅仅诉诸舆论的谴责和良知的忠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匡正。法律与道德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形成严密的社会规范体系,并有效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8]。因此,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便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与德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是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决定的。一是产生渠道不同。法律有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司法机关的判例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道德建设是一项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工程,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持之以恒的积累,其形成和发展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表现形式通常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大多具有规范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道德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既可以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之中,也可以体现在相关的宣言、纲领、决议、文件、通告之中,还可以体现在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的特点。三是作用方式不同。法律的作用通过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来实现,即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一旦违反法律规范就要承担不利后果。道德可以依托自身所承载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从内心深处为人们的行为模式确定标准,促使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要求相适应。四是调整手段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凡违犯法律者都将依法受到追究。道德虽然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它主要靠宣传鼓动和说服教育来发挥作用,只具有劝导性而不具有强制性。

总之,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实践中,政治的要旨是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国家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这实际上是一个对国家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的过程,主要包括认清主要矛盾,确立发展目标,选择科学路径,明确具体步骤,分析制约因素,形成对策举措,有效贯彻实施等环节。法治的要旨是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确定国家的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根本任务、奋斗目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将国家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法律化、制度化,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提供基本依据。政治和法治之所以得到公众普遍服从,并不是单纯依靠政治的强制,也不是单纯依靠法治的严峻,而是出自公众对于政治的认同,对于法治的信守。这一切与德治息息相关。德治具有遵规守法的导向和抑恶扬善的功能,从而为政治和法治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深厚的文化底蕴、有力的舆论支持和良好的主体条件。在国家治理中,政治具有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特点;法治具有秩序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德治具有自觉性、自励性、自律性的特点。三者殊途同归,百虑一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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