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川
内容提要:通过对秦朝至清朝国家政体从君主宰相制到君主独断制变化的研究,进一步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制法家化而非儒家化的观点。法制法家化的根本原因是法家比儒家洞察私有制社会的人性,看透了绝大多数人的行为规律是 “趋利避害”,而儒家性善仁爱思想是原始氏族社会一些观念的回光返照,宗法家族制度虽可以使它苟延残喘,但毕竟不敌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对人性的撕裂。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前辈瞿同祖先生在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①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汉唐间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从而成了学界几十年占据主导地位的定论。我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讲授中国法制史时,发现瞿先生的研究存在两个不足:一是没有对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根本区别 (即:对君权的态度不同)进行辨析,二是视野局限于各朝法典,而没有从宪法、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古代的国家政体、国家结构,进而对古代法制是儒家化还是法家化作出判断。
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未曾儒家化,而是法家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秦汉以降的公法或政治制度体现了法家思想精神。《汉书·元帝纪》记载宣帝教训太子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宋代朱熹说:“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且如三皇称皇,五帝称帝,三王称王,秦则兼皇帝之号。只此一事,后世如何肯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