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提升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意味着新时代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在广度上,由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体制改革,向适应构建开放型政法工作新格局迫切要求的“政法职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在深度上,由“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向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深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特色、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效能方面拓展;在切度上,由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省以下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四项重点改革”(以下简称“四项重点改革”)保障性制度创新切入,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释放制度创新的综合效能着力;在效度上,由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作用,向担纲起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的守卫者、践行者、建设者的职责,维护好体现好展示好党在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体系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制度优势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