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择一认定的规范内涵、适用立场及实质限制

2021-12-07 20:37:23赵春玉
法学 2021年7期

●赵春玉

一、择一认定的缘起、变迁及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审判中,对犯罪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相关事实既无法确认其存在,也无法确认其不存在,则产生所谓的犯罪事实存疑。〔1〕参见蔡圣伟:《刑法问题研究(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 年版,第9 页。面对犯罪事实存疑的案件(以下简称“疑案”),法官无法适用逻辑或演绎的三段论规则予以裁判,但诚如拉伦茨所言:“法官不能以‘不清楚’为由拒绝裁判,与科学家不同,他被课以裁判强制。就眼前的法律案件,他必须作出决定,因此,就既存的案件事实,他必须做出此种或彼种判断。在这类案件中,司法裁判不可避免地会有不确定的危险,这是必须接受的。法官于此只需穷尽法律性考量可以提供的具体化手段,并借此取得‘可以认为正当的’决定,即为已足。”〔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75 页。在刑事程序法上,法官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期间内平息纷争,不能让案件久而不决成为悬案。在刑事实体法上,法官必须对案件做出明确的定性,不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及对被告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随意裁判。所以,在不能运用三段论规则做出裁判的情况下,就需要引入一个特别的裁判规则来“指示法官,他在那里应如何决断,他对于法律上重要的事实,既不能确切地肯定,也不能确切地否定,也即‘根据法律规范,无论决定的内容是否正确,至少,决定法官行为的合法性’”。〔3〕[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第68-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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