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雅芬,施 佳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在“一带一路”倡议和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跨境电商作为我国传统国际贸易的一种创新模式发展迅猛,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日趋显著。2012年刚起步时,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只有2.1万亿元,2018年就已增长至9万亿元,同比增长11.6%[1]。商务部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联合发布的《2018年世界贸易报告(中文版)》显示,2018年分别有50%的全球服务贸易和12%的全球货物贸易通过跨境电商形式实现[2]。然而,由于跨境电商立法的缺失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滞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平台经营者和监管执法部门力不从心。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原则性规定[3],不仅为国内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也为跨境电商平台政府监管与合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产生了其他行业没有的新型法律问题,且显现出来的问题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不相适应,譬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数据电文合同也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但是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仍然模糊不清,从而引起诸多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