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调动工作满10年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12-09 13:16
当代工人 2021年22期
关键词:郭某年限调动

个案急呈

申请人郭某系某金融单位职工,在某市金融单位工作了8年。2018年,被其单位的上级部门上调到省行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时,郭某向省行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拒绝。無奈,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在市行工作了8年,又上调省行工作了2年,加起来已经达到10年,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理应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诉人

郭某实际只在省行工作了两年,在市行工作的年限不能算作在其省行工作的年限,所以他并不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仲裁庭

郭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郭某是被上级部门调动到本系统其他部单位工作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到现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郭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就达到10年以上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郭某提出要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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