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2021-12-12 10:06赵胜利张振瑞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5期
关键词:惩罚性公共利益民事

赵胜利 张振瑞

摘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实体法理论基础是惩罚性赔偿的制裁与威慑功能理论,程序法理论基础是诉讼担当理论。适用惩罚 性赔偿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审慎原则和适度原则。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法定倍数赔偿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造成后果、 获利情况、经济承担能力、将要承担的其他财产责任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相对合理的惩罚赔偿数额。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发展脉络及意义

1.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特征

首先,诉讼的目的是公益性。消费者公益诉讼是针对消费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共利益的衡量要素是侵权客体的不特定性和侵权的普遍性。因此,这类诉讼的原告在本案中没有直接的个人利益,而是以保护众多非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为目的提起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制度中原告与本案的直接关系,利益的限制。二是案件类型。《解释》规定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仅包括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它确立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侵害了许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履行真实解释义务侵害了许多消费者的权益,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侵害多个消费者权益,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侵害多个消费者权益采用格式条款侵害多个消费者权益等具体类型的诉讼范围。三是扩张的结果。 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果也突破了传统对诉讼结果的界定,不仅影响到同一侵权行为的结果,而且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完善和完善。

1.2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突破

在我国当今的消费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不良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了人身和经济损失财产权益经常受到损害。在无序竞争、监管不严的行业或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容乐观。以往,消费领域侵犯公 共利益的问题大多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解决。此外,消费群体分散。在商业行为对每个消费者个人的侵害不是很严重的前提下,由于时间成本和诉讼结果与成本不相称,消费者个人可能放弃起诉权,由于司法权的消极 被动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不明显,即使赋予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 讼的权利,也容易导致对违法行为规制的失败和法律保护的缺失。以诉讼方式维护权益,无疑增加了抵制非法经营活动的力度,降低了维权成本; 变分散为聚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集体救济,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 资源,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可以说,公益诉讼最大的成就就是 促使一些违法不合理的政府政策或行业行为得到重新审视和修正。

2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构建

2.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扩张

消费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扩张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将不予受理 ; 二是受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消费者起诉时,在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以及所认定的不法行为方面受公益诉讼裁决效力的约束。为统一裁判结果、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资源浪费,消费公益诉讼的既判力不仅向不同主体同种目的的公益诉讼扩张,又向与之关联的私益诉讼扩张。但是,对认定不法行为部分的既判力只允许单向扩张,消费者可主张适用公益诉讼所认定的事实 ; 经营者对有利于自己的部分不能直接适用,仍应承担举证责任。既判力扩张的理由在于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平衡对各方利益的司法保护,但在施行的同时应当注重信息的有效公开,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及裁判情況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止因地域或时间等因素造成一案多诉的情形,导致与设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实践中,应当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建立共通性。关联私益诉讼的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多处于资源及财力的强势一方,诉讼能力的不均衡极易引发通过关联私益诉讼侵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公共利益的后果。因此,规定以单向扩张牵制经营者权利,符合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初衷。

2.2对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的引导与完善

《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表明了法院对于禁止性消费公益诉讼的支持,但未对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有必要引导赔偿之诉进人消费公益诉讼领域,支持消费公益诉讼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乃至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消费公益诉讼所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不应以具体消费者个体所遭受的损失相加作为标准,而应以经营者不法收人的核算为基础,再考虑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消费者群体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作一定的自由裁量。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努力完善立法并推动配套制度的建设,在根本上对消费领域的经营行为作出规制,不断规范惩罚性赔偿相关的配套制度。

2.3明确消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冲突,笔者 认为并非只要侵害到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可纳人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文提及的通过调研确定具体人数,并以人数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消费公益诉讼的标准并不完全赞同。笔者认为侵犯特定多数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并非绝对不属于消费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它 的背后所存在的一定是具化的利益,所以在某不法行为涉及地域范围广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其所侵害的消费者群体特定的极端情形中,也可视为 是公共利益遭受了损害。笔者认为以"众多"为形式前提,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实质的判断标准可能更为合理。

2.4完善消费民事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民事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笔者认为,应增强对民事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在对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质量有疑问的 情况下,对法律规定进行多次反思。例如,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应能及时获得高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大多数刑事赔偿金都是存人国库的。如前所述,它建立了僵尸基金,不能很好地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各国也应设立公共基金机构,其中可包括身份查验费和惩罚性赔偿金。但 这与慈善基金不同。首先,在资金管理方面,需要明确管理制度。对于被害人赔偿基金的申请,应严格审查被害人的资格,并规定一定的赔偿期限。 资本要健康发展,必须接受监管和纪律监督。关于是否应保留10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应当对适用案件进行划分。由于没有两张纸是相同的,也没有两个案件是相同的,因此必须逐案处理。

结束语

消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的惯有程 序性规定,经历了起步探索、实践检验与日益完善的过程,在不断强化对 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的同时逐渐被公众认可并推崇。在新法出台、实践尚浅的背景下,在部分程序细节上与域外长期摸索进而修订改良的情 形相比较,我国仍需建立健全符合自己国情的有效消费公益诉讼机制,以 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姚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化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03).

[2]杨秀清,谢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困境及其破解[J].河北法学,2020(05).

[3]刘水林. 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J].法学,2019(08):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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